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挣差价异地销售香烟:非法经营

发布时间: 2019-07-05

    

  为了挣钱,将外地的不畅销的香烟翻运到本地加价售出,从中赚取差价。本以为自己只是挣了点辛苦钱,可是没想到触犯了非法经营罪。简单的想法却身陷囹圄,韩某某悔不当初。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考验期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情回顾:韩某某为了牟利,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95日自山西省新绛县张某处低价收购430条硬红延安卷烟,共计86000支卷烟,后在陕西省宜川县加价销售,从中牟利。2015924日,韩某某再次自山西省稷山县宁某某、程某某等处低价收购金猴王、硬红延安卷烟,运至其位于陕西省宜川县某小区的库房中,企图加价销售,谋取非法利润。当日被宜川县公安局现场查获金猴王卷烟910条、硬红延安卷烟206条,共计223200支卷烟。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该批卷烟系真品。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建言:香烟等特殊物品属于国家专卖,经营相关的物品要取得相关的资格。本案中,韩某某为了牟利,明知自己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还采取异地购买本地销售的办法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作为新时代的每一位公民,要谨记挣钱需走合法渠道,切不可为了钱财而触犯刑法而得不偿失。 

   

                                                           (作者:胡晓山      编辑:王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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