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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帮助农民索要赔偿款,为何却又双双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19-07-05

  农民土地被征用,记者帮助农民索要赔偿款,原本属于清理之中,为何获得赔偿后,农民和记者都因索要铁路征迁土地赔偿款的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2017年以来,宜川县某村村民张某以其在土地赔偿款未赔偿到位为由,多次上访未果,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报新闻采编记者郝某,张某希望通过记者曝光虚报土地面积和地面附着物数量的事情,以逼迫要挟的方法来索要自己未赔偿到位的土地赔偿款。后来,二人通过多方调查,获取了负责土地征迁的干部翟某、闫某及村干部韩某三人贪污赔偿款的证据(翟某等三人贪污案另案处理),便把获取的证据要交到纪委去揭发翟某等人非法占有补偿款为由,以要挟、勒索方式索要张某要求的90万元。翟某等三人考虑到个人利益和安危,最终通过协议给予张某50万元,张某分给记者郝某10万元作为酬谢。因张某与郝某以曝光和揭发翟某等人虚报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事实,要挟、勒索对方5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二人构成刑事犯罪,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二人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感言:《宪法》中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的合法前提是不得以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为目的,更不能以此为手段威胁或者要挟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记者,应该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确保信息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不能滥用新闻报道的舆论控制力,更不可利用职业的特殊性来赚取超劳动对价的钱财。提醒广大公民,一定要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非法手段获取的钱财,必然要为之付出远比钱财更高的代价。 

  规则的设定是为了良好社会秩序的运行,而不是公民个人用来谋取私利的工具,越过权利的红线,触犯法律红线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约束和鞭策公民尊法、守法,合法使用法律武器。守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再良善的规则如果没人遵守,那也是徒然存在的,只有公民守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才能推动法治的进程。 

   

  (作者:赵飞  编辑:王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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