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跟时代潮流,佩戴黄金首饰已是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佩戴首饰不仅仅是女性的爱美之心,更是彰显着身份和地位,但却也隐藏着祸患。中年妇女兰某某多次强行夺取、拽取七旬以上老人佩戴的金耳环,获取非法钱财。近日,宜川县人民法院以抢劫、抢夺罪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2013年9月份,兰某某在宜川县某一楼展销会门口遇到李某某(77岁)见其戴着金耳环,独身一人手里提着蔬菜,就尾随其后,趁其不备将其推倒在地使其没有反抗能力后从李某某耳朵上强行将金耳环拽走。2014年,兰某某先后又利用同样的方式(从背后推倒七、八旬老人,使其丧失反抗能力后强行夺取其佩戴的金耳环)抢劫3次。共计抢劫4次。
2013年10月份兰某某在宜川县某桥头,看见张某某(80岁)戴着金耳环,独身一人拉个小车卖花,以买花盆为借口,趁张某某不备拽掉她耳朵上的一对金耳环。先后又以同样的方式(趁人不备,从背后强行拽取被害人佩戴的金耳环)抢夺5次,共计抢夺6次。所抢劫、抢夺的金耳环经鉴定,共计17.24克,价值5654.72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女性朋友单独外出时,尽量不要佩戴贵重首饰。尤其是七旬以上老年人外出时,最好结伴而行。晚上尽量单独出门,即使出门也最好不要佩戴贵重首饰。老年人由于自身行动不是很便利,可能无意中就成了犯罪分子的“诱饵”。遇到抢劫、抢夺时,要冷静分析所处的坏境,对比双方的力量,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在处于劣势的情况下,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同时注意观察作案人的特征,如身高、年龄、体态等,而后及时报警。
(作者:胡晓山 编辑:王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