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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人不利己,伙同朋友盗窃他人电机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19-07-05

  师某龙因修盖房子需用发电,邀上朋友杨某某、师某明帮忙拆卸他人抽沙船上的电机、柴油机,拉回自己家里,却没等使用就事情败露。近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师某龙、杨某某、师某明三人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师某龙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师某明单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山西籍师某龙因家里修房子需要发电,201941日凌晨1时许,他约同同村朋友杨某某、师某明一起三人开一皮卡车潜入宜川县集义镇某村,将该村路边放的抽沙船上的两台发电机、两台柴油机拆卸,抬放到皮卡车上拉回师某龙处,不料事情很快败露,4113人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429日宜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3人进行了审理,并宣判。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作者:韩朝霞    编辑:王世林) 

检察官建言:切记不是自己的东西,千万不要贪图小利引火自焚!就像本案例中的师某龙,家里盖房子是大事,花的是大钱,需要发电那就租用或购买发电工具,但不能因为节约这点小钱而偷盗他人财物,损人不利己,进的班房才恍然大悟,但后悔为时已晚!同时,作为杨某某、师某明帮助朋友本是善举行为,但帮助朋友违法犯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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