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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检察】扎实开展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专项活动 全力保障刑法生命力和司法权威性

发布时间: 2022-01-24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刑罚执行监督是刑法权威的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政委、中组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刑罚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违法参加选举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执行和日常 管理,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脱管漏管和违法参加选举。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院的部署安排积极开展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检察专项活动近日,在第一轮专项检查掌握基本数字的基础上开展了回头看工作,第三检察部干警对全县七个派出所20211130日内仍未宣告解除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了全面核查。 

此次检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监狱释放的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假释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二是看守所释放的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三是法院决定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判处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四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 

重点检查了监管场所外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数量、刑罚执行情况、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日常监管档案是否完善、期限计算是否正确、户籍地变更后交接档案列管情况、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执行期间违法、犯罪情况、是否被列入相关选举的候选人或选民名单、有无违法参选等内容。 

通过此次检察监督,进一步加大了刑事执行监督力度,加强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广度,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执行机关商讨解决,推动执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今后,我院将持续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全力保障刑法的生命力及司法权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执行期满未依法发给释放证明,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来源:袁敏  编辑:韩雯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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