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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却不认罚”自食“更高刑期”苦果

发布时间: 2020-06-28

  “检察官,我能不能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有认罪认罚的权利,我愿意认罪认罚”,这是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经常听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声音。但是实务中不乏存在这样的偏见: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检察机关能够公正执法,却想着拖人找关系,说情。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白白丧失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2019626日晚,被告人李某阳和党某某驾驶捷达轿车,窜至宜川县交里乡中铁武汉电器局有限公司交里火车站变电所施工现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锨、断线钳将埋在火车站后山的型号为TJ--150MM的“铜绞线”剪断,盗取241米藏匿在捷达轿车内运往延安转卖。后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二人盗窃的241米“铜绞线”价值1855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党某某同李某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蒙华铁路交里火车站变电所正在建设使用中的铜绞线,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构成盗窃罪,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县法院依法审理,李某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而党某某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名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均为实行犯,并且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二人均为抓获到案,并且均无犯罪前科,本应刑期相同,为什么党某某被判处更高刑罚?究其原因正是因为党某某认罪不认罚,拒绝在具结书上签字,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因而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李某阳到案后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承办人多次释法说理,党某某仍然一意孤行,拒绝在具结书上签字,放弃了认罪认罚的权利,而错失了从轻处罚的机会。法律是严肃而公正的,党某某比同案犯的刑期高出一个月,不是因为犯罪情节,而是因为自己的错误认知。认罪但不认罚,当然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努力做到逢案适用,除了部分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零口供案件以外,其他案件一律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这样能动的公诉办案方式,使得认罪认罚制度优势充分发挥。一方面顺畅了被告人接受法院判决的刑罚,降低了上诉率,帮助被告人改过自新,及时回归社会,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另一方面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和解,促使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努力消除对抗、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大幅提升。此外,使得罚金刑执行效率提高,控辩协商,发挥合作型司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新优势,凸显控辩平等的司法地位,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和主体作用。 

   

  (作者:赵飞  编辑:王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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