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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精准救助解民忧 司法为民暖人心

发布时间: 2022-02-07

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这是对司法救助工作最为贴切的描述。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在日常办案中,将司法救助工作不断做深做细,传递司法温度,为困难群众解决生活问题,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自己的女儿王某某到志丹县保安镇城北街杨树巷女婿段某某的母亲家接外孙女时产生矛盾,双方在相互撕打中造成刘某某受伤,呼吸困难、两颗牙齿脱落、口腔大量出血等伤情。派出所对段某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给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刘某某又提出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到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司法救助事实及理由: 

经调查信访人的丈夫在1994年不幸去世,信访人一人将两个孩子抚养长大。信访人在2013年查出患有癌症,每年都需要高额的治疗费用。现信访人无任何经济来源,经济十分困难,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办案人员应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本案中,检察官发现当事人生活困难,医疗费用无法保障,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公开听证: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不服志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并不服对段某春的故意伤害罪不立案一案召开行政诉讼监督公开听证会,并为陷入困境的家庭刘某司法救助16000元,就拟对这起行政争议案进行实质性化解、达到案结事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桥南社区工作人员等应邀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由第二检察部主任王景山主持,志丹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案件主办检察官刘红梅对基本案件进行了介绍。参与听证的人员从法、理、情三个角度结合案件事实、危害后果等方面,对该案是否符合进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和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进行评议,并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处理实施方案于法、于情、于理都得当,肯定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化解矛盾纠纷处理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案件效果: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及时有效地缓解了信访人燃眉之急,为他们送去温暖和关怀,充分表达司法的温情,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促进司法公信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维护地方和谐稳定,最大程度的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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