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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办理的国有财产保护案入选了最高检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2-01

  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80件,为新时代志丹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9起典型案例中,有1起是志丹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 

 
案情回顾

  20193月,志丹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摸排发现志丹采油厂在201551日至20181231日生产期间,应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646.94万元,实际缴纳3610.07万元,欠缴2036.87万元。2019314日,志丹县院向志丹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建议其依法征收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志丹县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下发了《催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志丹采油厂收到催缴通知书后,特意到志丹县院向检察机关说明了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基本是由该厂合并之前西区采油厂欠缴的,同时陈述了该厂存在资金实际困难以及合并后行政机关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权责不明晰等法律问题。为了确保办案效果,志丹县院多次召集志丹县水务局、志丹采油厂,通过座谈会等形式,一方面对志丹采油厂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合并后的法人应当依法承担合并前法人的义务,西区采油厂作为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的税款,应当由志丹采油厂作为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提出的资金困难问题,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制定出分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方案,促使企业与行政机关达成共识。后志丹采油厂制定了还款计划,分6期缴清了所欠2036.8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编制了建设用地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属于国有财产。黄河流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黄河的问题表象在黄河,根子在流域”,强调“中游要突出抓好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检察机关督促水务部门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不仅有效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而且对于黄土高原脆弱生态的保护和治理意义重大,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实施的新作为、新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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