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的法治,是为了适应抗日民主共和国制度的要求,在继承和发扬江西瑞金苏维埃共和国法治的基础上发展的。研究这一时期的法治文明,对今天检察制度的建设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一、坚持群众路线的法治思想
“延安五老”之一,法学界先导、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延安时期曾任高等法院院长的谢觉哉说:“法源在人民。”就是说,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都要以人民为中心,都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都要依靠和相信人民。
1940年5月10日,在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给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信中,作出了“在人民群众中建立司法基础”的重大决定,是司法工作向群众路线转变的根本标志。1942年司法战线开展的整风运动中,更是将群众路线的方针贯穿于司法工作的全过程,更加牢固地树立了群众意识,牢固树立了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一是调查依靠群众。这里的依靠,不仅仅是案件的调查在群众中进行,而且是让群众参与到调查中来,甚至将一些调查工作完全交给群众来进行。二是依靠群众行使检察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当时,曾实行过人民检察员制度:就是对乡村发生的一些案件,由人民检察员向人民法庭提起公诉;有些案件可以由人民团体或机关选派代表出庭支持公诉。1937年10月,抗日军政大学第三期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陕北公学学员刘茜。审判黄克功时,胡耀邦同志就是以抗大政治机关代表的身份与边区检察处检察官刘临福一起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三是依靠群众行使审判权。大力推行民间调解,审判时主动征求和参考当地群众的意见,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在这个时期诞生。四是依靠群众执行。对外役犯,一般交给外役单位领导和群众考察、监督、改造,对判处劳役的罪犯,一般交给乡政府以及群众进行监督劳动和教育,这与现在的管制刑有些相似,但实际运用和所起到的作用则是现在的管制刑难以比拟的。
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这是对我们政法机关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又一重要论述。作为我们新时代的检察人更是要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把群众意识作为我们检察工作的根基。一是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及时、准确地掌握他们的诉求和心声。只有在工作中及时了解诉讼当事人的诉求,掌握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使我们的工作能始终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尤其是我们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时,要认真了解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符合法律要求的我们要充分予以采纳。有的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我们应当耐心细致的进行解释,要多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要尊重他们的想法。有的案件很可能只是因为我们工作的细节上把握不好,或者是因为我们的态度不够好,就会引起当事人的误解,从而给案结事了带来难度。有的案件是我们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瑕疵,给工作带来不利因素,这一方面与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关,更主要的是我们的责任心不够,群众意识还有待提高。有的案件虽然存在争议,但由于我们释法说理不到位,得不到当事人或群众的认同,导致一些舆情发生。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有更高的业务水平,同时要有一定的政治智慧,妥善解决问题。二是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把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根本的价值追求,努力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维护者、积极推动者和忠实捍卫者。不仅我们检察人员要刚直不阿,秉公办案,而且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当前,我们既要高举“扫黑除恶”铁拳,坚决同涉黑涉恶、严重暴力型等社会危害大的犯罪活动作斗争,又要体现对那些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偶犯、从犯等轻微刑事案件的从宽精神。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我们亲民爱民、公正司法、秉公办案的执法思想。有人说:我们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人生。对于办案人而言,我们办理的只是千百件案件中的一件,但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那是他们生活中很重要的部分,甚至关乎他们的一生。所以,我们在办案中不仅要公正执法,也要体现人文关怀,把群众方法、群众意识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真正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三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群众和舆论等监督。我们检察机关是监督者,同时也是被监督者。我们可以通过举办“检察开放日”、邀请有关人员参与案件办理过程、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检察工作等,推进“阳光检务”,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不起诉公开审查、检察建议等检察决定的公开宣告送达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求公信,从而增强检察权的刚性需求。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法治精神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基本路线,也是边区政府始终坚持的法治精神。1942年6月25日,边区政府发布了《案件调查务须确是迅速的命令》。据此,高等法院在起草刑法、民法以及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条例时,把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写进总则。1945年8月-10月,边区高等法院调动分庭、司法处审判干部近百人,深入各县,就法律问题、司法政策问题、监所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获得包括典型案例、统计数字以及反映一般情况的第一手材料达百万余字。接着又召开了全体司法干部参加的边区司法会议,按照专题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对边区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成为中国革命法制史上实事求是的工作典范。实事求是的边区法治精神,就是要求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大兴调研之风,在实践中探索理论,再用理论指导、深化实践,牢固树立我们的检察道路、检察制度、检察理论、检察文化自信。
大兴调研之风,要摆好心态,舍下身子。要深入基层,深入工作一线,不要把调研搞成工作指导,更不要把调研座谈会搞成工作汇报会和工作部署会。要切实了解和掌握第一线的“痛点”和“难点”,要让每一位同志都参与进来。这样搞出来的调研才会符合实际,才会远离假大空,才能实实在在的发现和解决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正如张军检察长所指出的:检察调研文章如果偏离检察工作实际,如果离开检察人的实际感悟和思考,而一味地追求所谓的理论,那对我们检察工作的发展又有何实际意义呢?
大兴调研之风,要敢听真话,敢说实话。我们的一些调研往往实在“领导”层面进行,真正身处一线的同志,真正有些想法和见解的同志却没有机会参加。所谓的调研座谈会往往成了经过包装的交流会,很多人成了此道的艺术高手,问题浅尝辄止,不深不透。与会者也往往会按照“剧本”走,调研者不到办案第一线,不与最掌握真实情况的同志接触,更不与基层的群众接触,这样就听不到真话,掌握不了实情,这和我党实事求是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最终导致的局面就可能是:就内部而言,你说你的,我干我的,上下不统一,内外两张皮,特别是基层的工作最繁重,问题最多,却往往引不起足够重视,得不到妥善解决,影响了士气,不利于工作;就外部而言,对群众关心问题了解不够,掌握不充分,势必就会脱离群众,影响了检察事业的整体发展。
大兴调研之风,要从实际出发,切忌形式主义。提起调研,很多人头疼,有的人反感,症结就在于长期以来我们的调研工作偏离了正确的方向,以致有人说调研就是码字。特别是一些上级部门今天下发通知,明天就要上报材料,甚至上午下达要求,下午就要上报。如此短的时间内要形成报告,质量可想而知,甚至于有的数据无法统计出来,只能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捏造一下。如此的调研,实际能起到什么效果呢?如果我们能够像先辈们一样,从实际出发,多些真材实料,少些假大空套,调研之风一定会为之一新。
当前,检察机关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对于检察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尤其是改革中的一些制度的建立,更要密切联系实际,实践证明,只有实事求是确立的制度才是长久,脱离实际的制度注定是短命的。
三、坚持民主平等的法治原则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2条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这一规定落实到边区的司法制度中,充满了“保护各个革命阶级的利益,纠正资本主义国家各阶级在法律面前虚伪的平等,而代之以真正的实质的平等”的精神。
著名的黄克功案件发生后,在是否判处死刑的问题上,当时是有分歧的。毛泽东同志在写给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复信中写道:“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处以极刑)。共产党与红军,对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正是有这样的思想,才更加牢固的树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民主平等的法治原则。
中国是一个封建统治长达两千多年的国家,封建社会的“八议”、“官当”等制度具有极其浓厚的官本位封建特权色彩。延安时期,我们党坚持作为人民的公仆,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有违法不究的特权,不能让人民看到我们是“官官相护”。坚持一切抗日人民不论阶级成分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切公务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与普通群众一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秉承这样的法治原则,才使得我们的党能够取信于民,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为关键的时刻,依法治国的思想深入人心,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关键所在,法治已成为新时代中国的关键元素。我们每一位司法者可谓责任重于泰山。作为承担着法律监督使命的检察机关,如何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是我们永远的课题。中共中央在《关于开展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突出问题导向,既着力解决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思想根子问题,坚守理想信念、初心使命不动摇,又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为民谋利、为民尽责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作为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做优做强“四大检察”,是我们从宏观的角度提出的要求。具体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才是我们基层工作者需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学习陕甘宁边区的法治思想和实践经验,我们要在工作中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民主平等的法治原则,最基本的就是要做到,对类似的案件处理要公平,对不同身份的人员处理要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从每一起案件做起。
四、坚持艰苦奋斗的法治作风
陕甘宁边区的法治建设始终保持着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法治作风。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立足于边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着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个伟大的实践和创造。当时,既不会因为苏联“老大哥”而照搬照抄,也不会因为国共合作而死搬硬套,而完全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有选择的借鉴,有智慧的创造。当时边区政府确立的法律援引原则是:“一、适合抗战团结的需要;二、适合民主政治;三、适合边区历史环境;四、适合广大人民的利益。”
在当时特殊的形势下,司法干部的人员编制是十分紧张的。1942年,边区共设29个县、市司法机关和4个分庭,加上边区高等法院,不超过260人,承担着当时复杂环境下所有的民刑案件。任务繁重,物质紧缺,就是当时司法工作面临的实际状况,但广大司法干部不计个人得失,不辞劳苦。他们不怕困难,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他们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他们奉公守法,坚守公正廉洁,他们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想人民群众之所想,用艰苦奋斗的作风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当下,我们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势在必行。就物质条件和人员素质,我们已远远超越了边区时期。但在精神面貌、工作状态方面,我们与延安时期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面对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我们一定向老一辈们学习,学习他们的开创精神,学习他们实事求是的精神,学习他们艰苦奋斗的精神。与前辈们相比,我们的敬业精神还有差距,我们的奋斗精神还显不足,我们的担当精神明显不够。任重而道远,我们务必要不忘初心,砥砺奋进。
“我将无我,不负人民。”每一位法律人应当以此为座右铭,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