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911-6622753
举报电话:0911-6622000
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检察文苑】检察长办案的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 2020-03-18

  司法责任制改革把检察长(包括副检察长)办案提上议事日程,各地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越来越多。2019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出台,更是使检察长办案的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这也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检察长在司法办案中的带头、示范、引领作用的一项重大举措。志丹县院严格遵守高检院以及省、市院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在此项工作中积极作为,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开展之际,本人就检察长办案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现就调研情况与大家分享。 

  一、志丹县院检察长办案基本情况 

  20191-9月,志丹县检察院共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122件,其中检察长(均为副检察长)办理50件,占比41%;审查起诉案件173件,其中检察长办理76件,占比43.9%,其中一把手办理3件,占检察长办案总数的3.9%;公益诉讼案件63件,其中检察长办理54件,占比85.7%,其中一把手办理22件,占检察长办案总数的40.7%。其它案件中检察长办理立案监督2件、侦查活动监督3件、羁押必要性审查8件、刑事执行违法36件、刑事申诉1件、刑事赔偿1件、司法救助4件、列席审委会3次、检委会研究案件37件。 

  总体上,由于县院一共8名员额检察官,其中检察长占了5名,所以副检察长承办了大量案件,尤其是除批捕起诉案件以外的案件中,占比都很高,有的甚至是100%。特别是在处理员额检察官和辅助人员的工作关系上,虽然辅助人员承担了大量工作,尤其在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制作方面更是承担了主要工作。但是,作为包括检察长在内的员额检察官,在阅卷、给检委会汇报案件以及出庭等方面都是亲力亲为。 

  二、对检察长办案制度的认识 

  1、检察长办案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检察长尤其是一把手几乎很少办案,副检察长参与办案多,直接承办案件也为数不多。于是就形成了办案的不定案、定案的不办案的状况,这种状况不仅使办案与定案严重脱节,而且严重影响着检察队伍建设,更为严重的是当案件出现严重问题时,责任往往无法落实,这与我们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相去甚远,而司法责任制改革正是要解决这一难题。 

  司法办案责任制对检察机关而言,其实质意义就是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组织体系。检察官的所有权力来自检察长授予,那么作为检察长本身如果不办理案件,一方面对于员额检察官,别人整天忙于办案与不办案的检察长同酬不同工,对于非员额检察人员而言更是显失公平;另一方面不亲力亲为,如何能够了解和掌握检察权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检察权的运行就会出现偏差,员额检察官制度也会失去本来的意义。 

  2、检察长办案是司法实务的现实需要。一是检察长办案体现以办案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主业就是办案,其它工作都是为办案服务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就是要科学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让优秀的检察人员集中到办案第一线,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以服务和保障检察业务为重心的新型管理模式。而作为检察长,首先是检察官,是所有检察人员的标杆,其亲自办案正是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中心的体现。二是检察长办案具有带头、示范、引领作用。检察长基于其特殊的地位,不宜过多的承办案件,最高检的《意见》中对其所办案件应当具有带头、示范、引领的效应符合客观实际。那么就应当选择重大疑难、在当地有影响、新类型包括适用新的诉讼程序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案件。而且在出庭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本单位相关业务人员旁听。如今年本人作为代检察长,出庭公诉的案件就有本县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1件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速裁程序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三是检察长办案能够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察长直接办案,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其他案件当事人或证人、出庭支持公诉、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活动等,能够亲身体会和感受办案过程,了解和掌握案件的详细情况,发现案件本身以及办案工作可能遇到的问题,不仅对案件本身的正确处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检察工作的总体把握和一些规律的总结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四是检察长办案能够促进检察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一直是困扰检察工作的一道难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检察长对监督业务缺乏亲历性。一方面,可能检察长对监督事项本身掌握不够,另一方面检察长可能对监督事项的支持度或关注度不够。如检察建议作用的发挥,不仅要求发的准确,更是要求相关部门真心接受并认真整改,这些工作没有检察长的支持,其作用会大打折扣。五是检察长办案更能促进公检法监等机关以及本院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能否认,需要协调配合的事项往往具有很大难度,一些问题没有领导出面是很难解决的,这是由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所决定的。如我县的公益诉讼工作一直走在全市前列,出部门同志勤勉努力外,与副检察长亲力亲为,参与大多数案件的调查,积极协调各方关系是分不开的,而与检察长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更是密不可分。六是检察长办案能够促进检察机关的科学化管理。检察长办案,能够发现机关业务管理和服务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更能够举一反三,及时解决问题。如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对业务部门的装备配置、工具书籍的购买、学习培训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就能够立行立改,充分调动了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当前检察长办案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长办案如何监督和评价。检察长首先是院领导,其所办案件由谁来监督,从制度层面上讲,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对检察长办案的评价存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案件质量的评价,二是对办案数量的评价。高检院的《意见》中对办案的范围作了规定,但其内容值得商榷。参与案件讨论、列席审委会都算办案,从量的角度讲如何能与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一系列程序走完的任何一起案件相比?不审阅案卷、不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写案件审查报告、不制作法律文书等,如何体现亲历性?如何体现“办理”的真正含义?如何能够让其他检察人员心服口服?如何能够体现带头、示范、引领作用? 

  2、检察长办案的亲历性不够。实际工作中,以审批、研究代替办案,以简单案件应付办案,以挂名象征性办案等现象大量存在。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一些人享受着员额待遇,却把大量办案工作交给其他辅助人员,有的人连最起码的阅卷工作都省略了,这必然会对案件质量留下极大隐患。而一些辅助人员觉得只要做好一些文案工作就行,对案件质量反正不需要他来承担任何责任。于是,案件证据采信是否正确、定罪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是否有漏罪漏犯、是否需要发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等居然会被忽视,这是严重的不负责任,是及其可怕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3、检察长本身的办案能力和水平能否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有的检察长办案少,有的多年不办案甚至从未办过案,那么,其办案能力怎么样,水平高不高,能否起到示范、引领作用,需要打个问号。所以,检察长办案制要求我们必须下决心改变这些现状。 

  四、对全面推进检察长办案制度的有效落实的思考。 

  1、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检察长办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检察官对案件最终认定实质上是个心证的过程,只有完整而全面的心证才能得出最后对案件的认识。很显然,只有亲历,直接感知事实和证据,才能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有一个系统而全面的认知,从而得出自己的判断。而单纯的听汇报,很难全面掌握整个案件可能影响案件认定的所有因素,对案件尤其是疑难复杂的案件的准确认定就会大打折扣。从这个意义上将,一方面通过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让他们对案件更加准确的审查判断;另一方面可以让他们更加了解办案全过程,有利于监督管理的加强和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整体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尤其是当前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开展之际,检察长们更应该注重司法的亲历性,通过办案特别是阅卷,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真正提高案件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加强对检察长业务能力的提升。打铁必须自身硬,检察长办案要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不仅要敢于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更要办出高质量的案件。一方面要求我们在选用检察长时,要注重其业务能力,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加大对检察长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使他们真正能够起到带头作用,从而促进检察事业全面高质量发展。 

  3、建立健全检察长办案的科学管理评价机制。一是要明确检察长办理案件的范围,绝不能让检察长办案走形式、做样子。二是要把审阅把关、研究讨论与实实在在的办案区分开来,不能让检察长们偷懒,也不能让其他检察人员“小看”检察长。三是要让检察长办案公布在阳光下,不要搞成“走秀”活动,对于检察长出庭的案件,可以组织一定范围的观摩,也可以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既是一种示范引领,也是一种接受监督。四是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定期对下级检察长办案质量进行专门督查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