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17年12月15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志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后,经依法审查后查明:
2017年12月12日0时02分许,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轻型普通货车,从志丹县双河镇朱家湾出发准备驶往双河镇移民搬迁小区,当行驶至志丹县省道303线222公里+700米处时,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33.41mg/100ml。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庭审,志丹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于2017年12月29日判处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
2019年2月25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志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后,经依法审查后查明:
2019年2月15日17时33分许,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货车,从志丹县桥沟出发,行驶至志丹县县委门口路段处,被志丹县保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其有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后移交至志丹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23mg/100ml。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3日以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庭审,志丹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于2019年3月18日判处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检察官建言
时隔14个月,赵某某再度以身试法,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在醉酒的状态下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挑衅法律底线,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检察官呼吁司机朋友们,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