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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保安革命旧址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9-01

  前,志丹保安革命旧址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例入选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的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志丹县保安革命旧址上方的违法建筑已被整治清理。

 

  珍贵的革命文物得到了妥善保护!经检察机关督促履职,行政机关拆除了在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保安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修建多年的一处房屋。连日来,革命旧址恢复了历史风貌的消息在延安群众口中不胫而走。 

  太煞风景了,严重破坏了革命文物的历史风貌。多年来,全国各地前往保安革命旧址瞻仰参观的游客,看到在毛泽东旧居的上方,兀然建了一座近400平方米的房屋,无不感到诧异。 

    

  陕西省志丹县,193673日至1937113日期间,曾是中共中央所在地,被誉为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第二个红色首都。保安革命旧址就位于志丹县城北炮楼山麓,现有保安陈列室、毛泽东旧居、周恩来旧居、中央抗日红军大学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室等旧址群,共有窑洞30孔,占地4000平方米。该旧址于19924月被公布为陕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6月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且明确划定了旧址的保护地带和建设控制地带。 

    

  1985年,当地居民臧某某购买了炮楼山下、保安革命旧址上的一处建筑面积为78.87平方米的房屋。2008年,臧某某在购买的原房屋外的保安革命旧址上畔(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又修建了一座两层水泥结构的楼房,房屋建筑面积386.96平方米,建筑物外墙涂成乳黄色。该房屋位于毛泽东旧居的左上方,直线距离仅7.65米,臧某某在其圈占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土地上,还搭建了摆放杂物的30多平方米的平房及厕所,甚至多次将生活垃圾丢弃撒落于革命旧址院内。 

    

  在这样珍贵神圣的革命旧址上,竟然矗立着存续了十余年的违建物,真让人震惊痛心。有关部门应该履职尽责,尽快拆除该非法建筑物,保护好革命文物旧址的原貌。许多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通过实地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走访并邀请文物和环保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考证、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臧某某修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该建筑就在保安革命旧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志丹县检察院在寻访保安革命旧址时发现本案线索,于2020421日立案。查办此案的该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景山介绍说,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志丹县文化与旅游局对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破坏历史风貌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鉴于违法建设已经严重破坏了革命文物的历史风貌,影响了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志丹县检察院向县城管局、文旅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臧某某位于保安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恢复革命文物原貌。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城管局、文旅局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志丹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城管局、住建局、文旅局、社区服务中心、征收办、城投公司等单位组成的征收领导小组,由志丹县城管局对保安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居民建筑进行全面调查,列入志丹全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决定对臧某某和排查出的其他两户居民的合法建筑依法进行征收,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2020622日,行政机关均书面回复,称此项工作预计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 

  发出检察建议后,我们对工作进展情况高度关注。王景山说,检察机关经跟进监督调查,查明行政机关虽然制定了整改工作方案,但一直未采取强制措施,书面回复中承诺的履职期限届满后,该项工作仍未有实质性进展,违章建筑仍未拆除,国家和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1414日,陕西省检察院对该案挂牌督办。该院认为,针对未经审批在革命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房屋严重破坏革命文物历史风貌的情形,检察机关督促后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志丹县检察院依据当地法院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规定,于429日将案件移送至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宝塔区检察院向宝塔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志丹县城管局依法限期拆除保安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章建筑并进行复绿。 

    

  行政公益诉讼刚性极强,迅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该案起诉后,志丹县城管局于2021514日开始组织拆除,并在拆除后的土地上种了大量绿植,提升保安革命旧址的环境风貌。 

    

  64日,在宝塔区法院主持召开的庭前会议上,志丹县城管局提交了答辩意见和整改情况的相关证据。庭后,法院、检察院与志丹县城管局、文旅局等部门共同到现场查看整改情况。宝塔区检察院经核实认为,志丹县城管局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于611日撤回起诉。 

    

  通过这件事让我们真真切切地看到了红色资源在党史学习教育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感受到在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中的检察方案、检察措施和检察力量,老百姓都赞扬检察院为统筹推进红色资源保护、管理、运用做了一篇好文章志丹县文管所副所长张佳楠高兴地说道。 

    

    

    

  很难想象,在神圣的革命旧址上,一座违建物,竟然能存在十多年!一座烈士纪念碑,长时间残破不堪,经当地检察机关两次发出检察建议后,才得以修复! 

    

  读完这两篇革命文物保护的报道,我们当然要为当地检察机关的履职点赞!更为可喜的是,各地检察机关针对革命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遭受破损情况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认同,对保护红色资源起到了切实的促进作用。 

    

  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推进红色资源保护,我们可以从三个视角做个观察—— 

    

  其一,保护红色资源,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社会的共同意识、共同责任。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职能履职,既是法律所赋予,也是共同意识、共同责任所体现; 

    

  其二,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红色资源保护案件中,切忌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红色资源保护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让红色资源永不褪色; 

    

  其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由此,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做好保护红色资源工作,不正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的具体实践吗? 

    

  在共同意识、共同责任中凸显检察担当,用心用情用力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实践,我们正逢其时,正当其责,正该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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