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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笔记】法律文书的说理

发布时间: 2020-02-20

   最高检张军同志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要严肃、规范、优化检察法律文书。要从服务办案、服务国家治理的高度,下大气力提升法律文书的质量,让法律文书这面“镜子”,映照检察官更优基本素养、检察院更佳整体形象。随意翻阅我们的案件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会发现有一个共性,就是说理性不够,即使是法院的判决书也大多如此。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文书可以详述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可以逐一列举案件的证据,但是对于最后的结论形成,往往只是“本院认为”之后极其概括的寥寥数语,可以说是惜墨如金。我们现在大多数案件的法律文书都在网上公开,公众对于文书的评价,首先要基于对结论的认可,而这种认可又要基于对文书的理解,至少觉得文书的结论是有充分理由的。而如果文书的论证部分太过于简单,就谈不上清楚和充分,难以令人信服。这里主要针对案件审查报告和公诉意见书的说理性问题谈一些体会,与大家探讨。 

  一、对证据采纳的论证 

  所有的事实皆来源于证据,无证据即无事实。这是现代诉讼的基本理念。所以,诸如案件审查报告、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不应该过于简单化,而应该首先对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不是简单的列举,而是要在分析、归纳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充分的论证。特别是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案件,哪些证据是可以采信的?哪些证据不予采纳?为什么不能被采纳?要进行说理性论证,至少要让人能看明白,当然最好是令人信服。而不是一句“所有证据来源合法,且相互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一带而过,总给人一种强词夺理的感觉。如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上,我们不要回避问题,而应该直接去面对,检察官回避了,律师会回避吗?法官能回避吗?既然迟早要面对,还不如早作打算,反而会更加主动。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其中一名公职人员一直检举有刑讯逼供存在,公诉人在审查中也发现了一些疑点,但尚不能确定。于是,在审查证据时果断排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零口供予以充分论证。在法庭上就没有因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而处于被动。 

  对证据的采纳直接决定着案件事实、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等主要法律适用问题。所以,当案件证据有争议时,如何使用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不仅仅是使办案人内心形成确信,同时要使案件的最终处理经得起检验,这就要求办案人在证据的采信上要有充分的论证。如一起涉恶案件中的寻衅滋事个罪中,王某与张某一同去被害人赵某家为开设赌场的主犯索要赌债。张某时供时翻,王某对张某是否参与也供述不稳定,公诉人审查案件后要求侦查人员立即让赵某进行辨认,赵某非常确信地辨认出张某。那么,在审查报告中,对张某是否参与就要进行详细而充分的论证,因为,这也必然是法庭辩论的焦点,也是法官审查的重点。 

  二、对罪名适用的论证 

  刑事诉讼中最为普遍的争议之一就是罪与非罪问题。这也往往是困扰我们司法工作的一大难题,对控辩双方来讲常常是对垒的主要焦点。那么,作为公诉人在审查报告中对于可能引起争议的罪名就要进行必要的分析,通过充分论证之后得出自己的结论。作为控方观点,一定是在对全案证据全面把握和对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法理论充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判断,这也是对庭审辩论的必要准备。因此,在办案人的审查报告中对罪名认定的全面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如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件,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该案对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的认定自然存在争议,控方认为被告人(女性)在与被害人(男性)激烈争执之后,手持水果刀在被害人胸腹部连刺六刀,其中一刀深达胸腔,造成被害人重伤。从其使用的工具、刺击的部位和次数、刺击的力度和事情的起因看,就是要致被害人于死地,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定罪量刑。法院判决否定了公诉主张,但对于为何否定没有进行充分说理,且认为“由于被告人刺击被害人的胸腹部位均非致命部位,且未造成被害人死亡”故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我们看到公诉人对案件定性说出了主要观点,但在定性有争议时,在说理的充分性上尚显不足,而法院判决的观点说一个人的胸腹部不是致命部位,是明显错误的。 

  三、对量刑建议的论证 

  从目前看,我们的审查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量刑建议精准化不够,对量刑建议形成的理由缺乏必要的说明和论证。在很多审查报告或公诉意见里,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采用幅度刑建议。问题不是能不能采用幅度刑,而在于如何提出幅度刑。在量刑建议越来越要求精准化的今天,即使是幅度刑也有明确的范围,我们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根据刑法规定的幅度提一下就行了,而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再结合本案证据以及所有量刑情节,提出相对精准的建议。那么,为何提的是精准刑?为何提的是幅度刑?为何要提出这样的量刑建议?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就要有充分的说明和论证,就是说,我们所有的结论都要有充分的依据。不仅要大家看的明白,更要让大家基本上认同。而不是让被告人不服、被害人不满、法官不认同、公众不知所以。当然,我们的审查报告是不公开的,但根据审查报告而形成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则是公开的。特别是公诉意见书,就是根据公诉主张,结合案件全部情况,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进行全方位的阐述,其中对说理性的要求不言自明。著名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一度时期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而一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二审检察官的出庭意见更是引来大家的热烈讨论,而辩护意见之所以备受诟病,出庭意见却受到广泛好评,主要还是双方的说理性问题。我们应当从中得到很好的启发。 

  四、关于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刑法理论的学习和运用 

  刑事案件的处理,不仅仅是简单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纳。还必须结合刑事司法政策、刑法理论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等进行综合评判。所以,检察官的说理必须要结合刑法理论知识,同时要有对刑事司法政策的准确把握。绝不是简单的浅层次的认知,有的时候,只有深度解析才能够说服人。司法者的正确性只有在得到认同时,才可以传播正能量,才可以惩恶扬善、彰显正义。否则,就可能适得其反,带来负面效应。如在黑恶案件的认定上,如何处理好刑法与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如何准确理解“三个效果”的统一,如何在个案的认定上给予准确把握,如何真正做到“一个不凑数、一个不放过”等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理论和政策的不断学习中去领会、思考和判断。尤其是面对一些可能涉及正当防卫认定、有影响案件中疑罪从无的适用、共同犯罪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认定等问题,当我们每一位办案人在把对这些问题的认知和判断最终凝聚在法律文书中时,需要责任、担当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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