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益诉讼工作回顾
■ 2018年3月20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与志丹县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八个单位会签《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志丹建设的意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线索,维护生态环境及食品、药品安全。
■ 2018年4月,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志丹县福桥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挖毁林地用于平整烂坡,致使地表植被遭到毁坏。随即向志丹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职,并多次到现场监督。5月2日,志丹县林业局对志丹县福桥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补种树木501株、罚款五万元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5月3日,志丹县福桥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处罚的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缴入指定国库账户;5月13日前已按补种树木通知书要求完成在被挖毁林地上补种油松728株。
■ 2018年6月27日,志丹县检察院全体干警前往中心街广场、刘志丹烈士陵园前开展以“缅怀先烈,不忘初心”为主题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宣传活动,向过往群众发放《英雄烈士保护法》、公益诉讼相关宣传资料,并鼓励群众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供亵渎英雄烈士形象相关案件线索。
■ 2018年7月31日,由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联合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志丹县卫生局开展志丹县“问题疫苗”排查工作。
■ 2018年11月13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志丹县保安街道办事处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一案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确认公益诉讼被告不完全履行职责违法,并对该案涉及区域垃圾清理转运,对周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此案为延安市首例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 2018年11月15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就履职过程中发现油区非法毁林和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违法占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所制作的检察建议,向志丹县国土资源局和志丹县林业局进行公开宣告,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来院全程见证了宣告活动,这也是延安检察机关首例以公开宣告方式送达的检察建议。
■ 2018年11月22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彦学在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中,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此案为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志丹县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