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911-6622753
举报电话:0911-6622000
当前位置: 首页>检务指南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发布时间: 2019-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