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向何某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向其送达
2021年12月7日,郝某某与何某某商议,利用扳手等工具在子长市某修理厂附近窃取一汽车零部件,后进行售卖,非法获利1500元,经鉴定涉案财物的价格为3160元。检察官在全面审查后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且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社区评估,二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故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何某某重病且行动不便,检察官决定对其进行上门宣告。
2022年10月11日上午,检察官邀请律师作为见证,驱车来到何某某家中向其宣告不起诉决定。在去往何某某家的路上,村书记同检察官说:“何某某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父母体弱多病,兄弟姐妹较多,经济来源少,收入低,才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娃娃还年轻了,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村一定会监督何某某的行为,督促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做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同行前往的律师也表示:“刑罚不仅具有打击犯罪的功能,还有教育、挽救的功能。在当前社会矛盾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规范直接作相对不起诉,并辅以完备的帮教措施,避免其再犯罪,这样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会更好,既体现了法律的约束和刚性,又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何某某在不起诉决定宣读笔录上签字
在何某某的家中,检察官首先询问其身体情况,并让其放下思想包袱。随后检察官对何某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并对案件定性、证据及不起诉理由做了详细的释法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