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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租车转卖 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 2022-05-28

  2022年5月27日,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焦某某等12人诈骗案在子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0年5月-10月期间,被告人焦某某在给被害人李某某、杨某的一诺汽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介绍租车生意时,发现该公司在租车管理中存在漏洞,后因被告人焦某某经济拮据,便骗租该公司车辆进行变卖,从而赚取不法利益。同时焦某某给吴某(已判决)承诺,只要介绍租车人将车辆租出后交予自己,便支付2000-3000不等的好处费,并约定租车的押金、手续费全部由自己承担。吴某为了从中获取好处费,与其女友张某积极发动身边的亲朋好友,吴某、王某凯、蔡某磊、张某等人碍于情面、在得知可获取利益时便同意帮忙骗租。焦某某、吴某为了从中骗取更多车辆,为部分租车人制作虚假身份证、虚假驾驶证,捏造虚假租车理由;且事先选好骗取车辆,后带租车人租车,并提前告知租车事项,以免租车过程中露馅儿。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掩盖事实的方式,伙同吴某指使蔡某磊、王某凯等人以租车为幌子,将租赁公司的车辆骗到手后转手卖到外地,共涉及48辆车,总价值2283494元。  

           

  致富道路千千万,诈骗行为不可取。帮帮忙、获小利、讲义气、你以为的“没什么”其实已经违法犯罪。生活中的一些不注意有时可能会酿成苦果,检察官忠告大家:亲戚朋友“忙”慎帮,恶小为之悔恨迟!

  检察官普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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