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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预防诉讼风险的几点看法

发布时间: 2019-08-27

  司法实践中,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因各种行为引发民事法律关系纠纷,民事诉讼风险确实存在,当事人因客观情况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我认为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预防:

  一、适时起诉。诉讼时效在有些当事人看来,往往不太在意,“有理走遍天下”的观点在脑子里根深蒂固。然而,法律规定并非如此,它对时效这种实体权利作了具体严格的规定,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意味着即使有理的一方也不能胜诉。而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有一年、二年、二十年不同时间的规定,这就要看具体案情了。

  二、适当的诉讼请求。诉讼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带“水份”诉讼请求,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要承担因“水份”而增加的诉讼费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能漫天要价。同样,被告的反诉请求也应实事求是。

  三、正确举证。诉讼中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对手中的证据

  不按照法庭要求及时提供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

  法解释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超过法庭指定的举证期再列举的证据,不再被法院采纳。因此,当事人必须十分注意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对举证时限的规定。

  四、及时应诉。在实际庭审中原被告缺席的情况很多。法律对原、被告缺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被告没有特殊情况经传唤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尤其是被告不到庭的,因不知道告有何证据和诉讼请求,法官只审查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和只采信原告一面之词,往往原告得利,被告承担没有质证带来的风险,甚至造成一些“错案”发生。

  五、委托他人进行法律帮助。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由于受法律知识的限制,对民事诉讼程序不甚了解,诉讼能力弱。最好的办法是请一个熟悉法律知识的代理人,如律师、法律工作者、亲友。

  六、适当适用调解。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人民法院的必经程序更是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护身符。当民事诉讼中一方可能处于败诉的情况下,主动请求法官居中调解,既不失尊严,还可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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