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侵害公安民警执法类的 案件值得思考。笔者就延长县检察院近三年以来办理的妨害公务的案件提出自己的见解,仅供商榷。
一、案件的特征
1、从犯罪对象上看,主要是妨害派出所民警、辅警、交警执行公务的案件。一是发生在交警检查酒后驾车、违章驾驶等执法过程中;二是发生在辅警配合派出所民警、交警执法的过程中。
2、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上看,主要是采取撕咬、抓扯、踢踹、殴打,驾驶机动车辆拖、撞、碰擦民警等方式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3、从造成的后果上看,以造成执法主体人身伤害轻微的后果、财产损失较少。我院近三年办理涉妨害公务案件中,造成执法主体轻微伤以上的有3件,造成伤情但达不到轻微伤程度的有1件。
4、从批准逮捕情况看,批准逮捕率大幅下降。我院近三年办理涉妨害公务案件中,4件妨害公务案件仅逮捕2人,该类案件确实给当地执法、司法、社会治理造成严重的破坏和影响。
5、从案件的起因上看,犯罪的突发性较强。犯罪嫌疑人均是临时起意、加之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是诱发该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6、从犯罪主体上看,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治观念淡薄,或是利益的诱惑,均都是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有的甚至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涉嫌犯罪。
7、从案件判决情况看,妨害公务案件多数判处有期徒刑。我院近三年办理涉妨害公务案件中,3件判处有期徒刑(包含缓刑)3人,处理结果相对较轻,缓刑适用率较高。
二、影响案件的因素
1、立法与实际存在一定的差距,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学术界和实务界认为,掌握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一般要求执法人员主体上具有执法资格;犯罪嫌疑人阻碍执法行为对执法者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前几年妨害公务案件比较少。近几年以来,实务界对妨害公务案件的入罪标准有所降低,认为只要有暴力主动攻击执法人员行为的,无论是否造成伤情,均可构罪。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地方采用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条件,办理地方涉及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加大了对执法者的保护,降低了入罪门槛,因此案件量有所增加。
2、《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但是公安机关民警队伍中,能够授衔的正式民警数量有限,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案件主要袭击的是辅警、协警。一是学术界认为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工作,应该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实务中正式民警授意、指派辅、协警出警受到攻击也可以认定为袭警。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解释与扩充,实际工作中的执法、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款的掌握,对实际案件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
3、部分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或有瑕疵,易激化矛盾。妨害公务犯罪要求依法执行职务为前提,也即合法性,包括执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但较多案件实际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行为存在一定瑕疵,在合理性和人情性上有所欠缺,导致执法对象心理上不接受、不服从,是造成嫌疑人抗拒的原因之一。
三、遏制妨害公务案件高发的建议
1、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媒体客户端等平台宣传“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法治理念,让公众深刻认识到阻碍执法职务的行为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作为检察机关,对侵害公安民警的妨害公务案件要依法快捕快诉,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惩处力度,会同法院公开审判涉妨害公安类型案件,对涉嫌侵害执法者人身安全违法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做好司法说理工作,教育广大群众妨害公务的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重要的是侵害国家的公权力和国家机关的权威,影响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要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地县域环境氛围。
2、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机关应明确基层民警、辅警、协警等参与执法人员关于法定职权、执法依据,加强辅警、协警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培训,细化工作流程;同时加强民警、辅警、协警人员的警察荣誉感,聘请专业人员对民警、辅警、协警人员如何情绪管理控制进行训练,让他们习惯在镜头下执法,经得起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
3、强化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在侦查阶段,结合该类型案件的实际,由于文化程度较低、法治观念淡薄,事先无预谋,主观恶性、危险性较小,刺激冲动下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经教育后后悔不已,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作出不批准逮捕处理,部分案件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反省改造,同时,做好对公安机关的解释安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