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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 2023-06-27

 

 

 

 

 

 

 

【关键词】 

贩卖毒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从业人员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男,1986年出生,福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职工。

被告人江某涛,男,1954年出生,福建某内科诊所负责人、医师。

被告人庄某,男,1982年出生,福建某内科诊所助理医师。

被告人林某,男,1971年出生,福建某村卫生室医生。

被告人郑某华,女,1972年出生,福建某内科诊所工作人员。

被告人柯某斌,男,1991年出生,无业。2018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柯某辉,男,1977年出生,无业。

其余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方某先后27次将9076包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被告人柯某斌(贩毒人员),获利36304元。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江某涛先后24次将78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柯某斌,获利27300元。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庄某先后70次将40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柯某斌,获利20000元。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先后4次将33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被告人柯某辉(贩毒人员),获利9900元。2019年5月,被告人郑某华先后2次将126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柯某辉,获利5000元。

被告人柯某斌、柯某辉将上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贩毒和吸毒人员。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1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方某等13人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3月30日,长乐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对该案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方某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由于该案涉及多名诊所、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且属于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侦查后,着重引导公安机关提取涉案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无诊断、无处方、超剂量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等证据,以查证相关医务人员在明知被购买的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并非用于疾病治疗的情况下,放任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大量销售给贩毒、吸毒人员的事实。通过重点审查被告人对涉案精神药品性质的认知和实施的具体行为,准确认定被告人涉嫌毒品犯罪,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针对该案涉及全市四区两县8家医疗机构的多名医务人员,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严重等问题,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强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接受建议的单位在全市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整治活动,共检查药品经营企业853家、医疗卫生机构2138家,责令整改55家,行政立案6起,发现犯罪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1起。同时,检察机关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教育引导医务人员依法合规行医用药;利用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深入宣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危害,积极引导人民群众认知毒品、远离毒品。

 

 

 

【典型意义】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对于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应当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对于医务人员无诊断、无处方、超剂量开具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提供给贩毒、吸毒人员的,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针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疏漏等问题,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相关犯罪的同时,要注意强化诉源治理,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等,加强跟踪问效,推动有关部门强化监管,预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流通,切实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来源:检察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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