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头条

【检察理论】关于控申工作存在的问题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 2021-11-18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时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由于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经济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社会阶层分化、刑事犯罪高发,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大量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信访渠道畅通有了更加迫切的需要,对诉求解决的满意度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导致检察信访工作十分复杂。如何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社会和谐,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严峻和重要的课题。有的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有的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案不文明、不规范或者是办案质量不高引发的,有的则是无理缠访、闹访且主观认定司法机关不作为的,还有的利用新媒体传播不尽不实的案件材料,制造社会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的。这些矛盾必然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在此背景下,客观分析涉法信访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和完善处理涉法信访的机制、对策,使检察信访工作更加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制约检察机关控申工作的消极因素                            

1.检察信访工作范围过广,群众信访多数不属管辖。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通过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确实使得相当一部分的信访事项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通过信访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协调得到解决,从而使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的重任。但人民群众对信访制度的态度偏向于“信访不信法”,认为不停的上访以及越级上访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不可否认,重复访和越级访已经成为检察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检察人员为了消除重复访和越级访也付出了诸多努力和汗水,但重复访和越级访仍然存在并且愈演愈烈,归根结底是源于人民群众对于基层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以及对于“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盲目迷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承担着监督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有着监督制约作用。同时检察机关对所有信访问题,无论是否涉法,也无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都予以受理或转办,检察机关内部也要求做到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加之司法改革前,检察机关应当受理贪污、渎职等线索,使得群众偏爱到检察机关信访,但如今贪污、渎职等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职责范围,促使许多群众认定检察机关不作为,推卸责任。  

2.群众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等活动的开展,检察干警执法为民的公仆意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执法观念得到了明显的转变,办案效果得到了明显的好转。再对待群众来访上是热情地接待,耐心地解释,认真地解决,细致周到的为群众答疑解惑,尽自级最大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再也不是敷衍塞责,应付拖沓,能躲就躲,能推则推,“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得到了长足的改进。但部分群众的意识反而变得淡薄了起来,遇到事情不懂法也不讲法,胡搅蛮缠、强词夺理,不管不顾的要求工作人员解决问题。群众的意识仍停留在只要做足缠访、闹访、进京访整套流程,公职机关就会妥协,就会想办法解决问题,对于司法改革的职能转变采取不相信、不理会的态度,有的群众利益诉求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政策,就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甚至部分群众会借着酒劲对工作人员指桑骂槐,对信访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对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产生了打击。 

  

3. 缺少长效救助机制,导致救助金来源、救助手段单一化。《细则》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而在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受限于地方财政经费,救助金额多为五千元左右的小额救助,即使是对因案件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的被害人家属,也最多救助五万元。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帮助当事人缓解暂时的困难,但在被害人重伤害或死亡案中,这类救助对当事人起到的救助作用非常有限:如对一些因长期、连续的反复治疗而需要巨大花费的当事人来说,数额较小的救助很难帮助到受困群众。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受到的伤害是有多方面的,不单财产上受到侵害,心理上、精神上也都受到了创伤,只是提供经济救助化解不了对当事人的伤害,心理医生等专业性极强的人员救治价格高昂,也存在资金缺口。  

二、关于检察机关控申工作的几点建议 

1. 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法律素养。利用宪法宣传日、法治宣传周等活动,通过散发宣传资料、法制讲座、展板、信息宣传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将控申工作内容、控申工作范围、控申工作的主要诉求方式等向群众宣传,提高群众对于检察信访的了解,用法律程序和案件实例来告知群众应当怎样合理合法提出诉求,解决困难。要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明白无论是重复访、越级访还是进京访,都并不能实际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并且还会消耗掉不少时间与金钱。同时,检察人员也应当在工作中多下功夫,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加强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等方面的能力。 

2. 对于群众的合理诉求,应当先采取安抚的方式,让其了解信访条例,告知解决该信访案件的必要流程和方法。对于属于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准确、快速办理,运用微信等网络程序与群众多沟通,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对于 群众自认为合理的诉求,但实际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明确告知该诉求问题出在哪里,有解决办法或相关方向的,向群众合理建议,但如果遇到想通过信访不劳而获,上访施压的群众,一定要顶住压力,不能为了换取群众息访而选择满足群众的无理要求,从而导致恶性循环。要从根本上遏制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对于部分顽固且行为恶劣的群众,告知其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依法表达自己的正当诉求。持续无理取闹,缠访、闹访、串访、越级上访等无视国家法律不听劝阻的上访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必要时会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3. 多元化开展救助工作,拓宽资金来源,建立长效救助机制。司法救助多以一次性发放救助金的形式进行,但单纯的资金救助只能解一时之急,有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被救助人因案导致的贫困。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可以协调争取地方政府、乡镇基层部门、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机关和组织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开展社会救助,如办理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教育基金、农村五保等,多元化开展救助工作。对于因受犯罪侵害受到心理重创的被救助人,可以和专业机构对接,邀请其参与慈善救助或降低相关救治费用,运用心理咨询师对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恢复心理健康,引导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另外,极鼓励社会各界的资金支持,可通过报告会、电视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司法救助对整个社会带来的正能量,鼓励有条件的爱心人士、爱心企业捐助,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救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