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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讲学】  十九 “人格权”你真的了解吗?

发布时间: 2021-04-20

 

4月12日上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干警马延清带领学习人格权相关知识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含6章、51条、近5000字,详细规定了一系列人格权保护制度,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讲学重点一:科学&人伦,该如何避免? 

针对此前基因编辑等技术对人伦道德造成的冲击,人格权编明确要求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网络图片) 

讲学重点二:私人生活受保护 

频频响起的骚扰电话、悄悄收集个人信息的手机应用程序、花样百出的电信诈骗、宾馆中藏匿的微型摄像头、“AI换脸”后用于不法勾当……不难发现,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公众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拓宽,人格权保护的边界却越发模糊。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上述具体生活场景有了一一对应的法律条文约束。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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