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等。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上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四)对举报人的奖励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五)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