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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活动中法定抗诉理由的认定

发布时间: 2020-12-16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张立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主要是通过抗诉方式实施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十三种情形,这实质上就是人民检察院法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理由,但在实践中把握难度较大,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就如何准确认定和适用这些抗诉法定理由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违法情形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因有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停止参与本案审理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书记员是案件的直接承办者,他们负有查明案件事实,审核证据,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责任,如果他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该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可以解除当事人的顾虑,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够维护和提高人民法院的信誉,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使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审理。如某人民法院审判员用化名向银行借款,在他与银行发生借款纠纷,银行起诉至该法院时,他本人承办此案,并用化名委托一名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诉讼。此案中,该审判员实质上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该审判员不回避,此案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对此,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提出抗诉。

二、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违法情形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开庭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审查核实证据,查清案情,分清责任,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如果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当事人失去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无法对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对,无法辨明事实真伪。司法实践中,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开庭审理就作出判决;另一种是先判决,后开庭审理,即所谓的先判后审”。对于后一种情况,既然已经作出判决,再开庭审理就失去了意义,它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开庭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是2018年3月24日,实际开庭时间也是2018年3月24日,而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时间却是2018年3月19日。对此,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提起抗诉。

三、适用普通程序申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违法情形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因一方当事人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仅就一方当事人询问、调查核实证据,审查核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理由、意见及看法而依法作出的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来说是案情相对复杂,当事人对权利义务争议较大的案件。如果案件当事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上是剥夺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答辩权、辩论处分权等,不仅使案件当事人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不能对案件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反驳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同事实和理由,不能进行辩论,也容易使审判人员在只听取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理由后,偏听偏信,从而导致错判。

四、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中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 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 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其础和前提,又是人民法 院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应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合法性就是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中违反法定程序,其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该证据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从而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据。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汪某诉被告蔡某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对争议的土地承包权问题举出相互矛盾的证据,该案的审判人员在调查、收集土地承包权归属的证据时,与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一起进行,由审别人员询问,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记录。此案中法院审判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便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其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人们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一项重要制度,人民法院只有将诉讼文书合法、及时地送达有关人员,才能正确地组织诉讼活动,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受送达人只有获悉诉讼文书的内容,才能确定自己是否需要行使某种诉讼权利,从事某种诉讼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人民法院都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直接送达中,以送达当事人本人最为可靠。有些特殊的诉讼文书,必须送达当事人本人,如民事调解书。法律规定,民事调解书只有送达当事人本人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如果在送达诉讼文书时,违反法定程序,将本可以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改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转交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就可能使当事人无法及时获悉诉讼文书的内容,丧失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比如: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送达开庭传票或-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时违反法定程序,就可能使当事人失去出庭应诉、辩论或行使上诉权的机会。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肖某与被告史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向被告史某送达开庭传票时,因史某外出走亲戚不在家,法院送达人员即将开庭传票交给史某的邻居让其转交被告史某。史某邻居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开庭传票送交被告史某,致史某未能出庭应诉。法院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对该案作出缺席判决。法院在送达判决书时,又以被告史某外出为由,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致使被告史某没有及时获知判决的内容超过了上诉期限,丧失了上诉的权利。此种情形,应认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应该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而使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情形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既独立而又简便易行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是在普通程序基础 上简化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独任审理,其起诉、传唤、开庭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如果人民法院对案情相对复杂、争议较大或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本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实行独任审判,没有其他审判人员的参与,该审判人员受自身能力、水平、职业道德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检察机关可以此为由依法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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