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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宽容不纵容:探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干预机制

发布时间: 2025-01-06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权益受侵害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深切关注。尽管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不断趋向宽容,但是其内核仍是保护人权、预防犯罪,在宽容与纵容之间也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说,凭借未成年的身份,就可以获得自然而然的宽恕,在一些未成年人看来,这未尝不是一种“暗示”的符号,进而将“宽容”演化为“纵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宽容精神并不是立法的终极目标,预防犯罪、防止曾有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才是立法的初衷所在。

关键词宽容不纵容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罚、专门学校、亲职教育、被害人权益

 

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后浪”,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权益受侵害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深切关注。2024年5月30日,最高法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并同步发布《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2024年5月31日,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均在强调未成人的司法保护,以及如何解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面对校园欺凌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上升趋势,司法如何解决老问题中的新挑战?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司法又该如何做到“宽容不纵容”?

一、“宽容不纵容”原则的理解

1.“宽容”的理解

 “宽容原则”强调的是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首要方针。这意味着在判断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时,需要充分考虑其成长经历、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性的理解和宽容。在司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而非单纯的惩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不纵容”的理解

“不纵容原则”体现在对严重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屡教不改的,坚决不姑息纵容,必须依法进行惩治,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

总的来说,“宽容”原则展现了司法的温度和人性的关怀,而“不纵容”原则则确保了司法的尺度和对人性恶的抑制。这两个原则共同构成了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关爱,旨在确保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1. 未成年犯罪态势愈演愈烈

仅近两年的案例看来,未成年犯罪已不仅仅是一个个案,它已经成了整个社会的问题,未成年犯罪所呈现出来的恶劣、暴力以及轻刑罚重教育的现状无疑都助长了未成年犯罪态势愈演愈烈,如何遏制这一态势继续发展成了现在首要关注的问题。

2.未成年犯罪恶劣化程度加深

恶劣化程度可以表现为行为手段的恶劣以及犯罪后态度的恶劣。在行为手段上,未成年杀人、抢劫、涉黑等层出不穷 ,且其所使用的手段之恶劣甚至连成年人也不能及,从这些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可以发现,未成年犯罪是可以情绪化、激情化的,但是若在犯罪后仍然不知悔改、不明对错,对自己的行为无动于衷甚至沾沾自喜,那么法律就不应该给予宽容。

3.未成年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通过数据来看,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现象已是非常明显。究其原因,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趋向于成熟,但是又由于各方面心智正处于一个发展阶段,容易受到社会、网络等各种不良信息的影响而做出某些不良行为。因此低龄化的犯罪不仅仅是一个趋势,更是未来需要着重关注的一个问题,需要社会、家庭、学校以及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改变这一现状。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干预机制问题的探索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罚了之”,应通过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增加中间性干预措施。针对未成年犯罪的处分制度可以简单分为刑罚和非刑罚两种,刑罚处分的方法一般不随意使用,那么非刑罚处罚的制度则对那些未受到刑罚处分的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设立分级处罚制度

对未成年犯罪首先要秉持的一个原则就是“宽严相济”,宽容是必要也是必须的,但是宽容并不代表放纵,对于个别极其恶劣的犯罪也需要收紧法网从严处理。为更好地达到震慑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必须要分级处罚、宽严并济。

第一,对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初犯和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让法治给这些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二,对于犯罪极为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的案件应审慎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他们极其恶劣的犯罪手段,给社会、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绝不亚于一个成年人暴力犯罪,如若减轻无疑是在放纵犯罪,将会为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2、实行强制亲职教育

对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强制其家庭教育职责。如果其拒履职家庭教育职责,可以考虑没收其保证金、对其予以治安处罚、纳入征信系统记录、中止或撤销其监护资格、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3、加强对专门学校的建设和支持

专门学校的优势是可以肯定的,但教育矫治程序的虚化,导致大量未成年人违法后处于无人监管、矫治落空状态,以致往往反复实施违法行为,最终造成恶果、构成犯罪。

第一,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教育单位必须加大对专门矫治学校教育设施的资金投入,用专业的立法、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专业的程序、专业的方法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难题,要考虑设计更加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性措施,加快专门学校建设,逐步实现“以教代刑”,让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或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矫治教育

第二通过完善教育设施,改善教育环境,优化师资力量,最重要的是完善收费制度,免收或者少收相关入学费用,降低进入专门学校的费用门槛

第三,弱化相关的申请以及批准程序,对极其严重的犯罪,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等的未成年罪犯,应当强制到专门学校就读。对已经就读的未成年人也要对其在校的各项表现综合考评,若不符合标准则应当延长专门学校的就读期限,进行继续教育。

4、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宽容的人文关怀下,也绝不能回避现行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与安抚被害人功能之间的矛盾。刑法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依法补偿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和正义呼声,使其精神创伤得到抚慰,愤怒情绪得以平息,尽快从被害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这是刑法的目标之一,也是刑罚之所以成为刑罚的重要特征所在。因而,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充分落实对被害人新救济补偿措施,才利于遏制犯罪,实现刑法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安抚功能和防卫社会功能。

“少年强则国强”。尽管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不断趋向宽容,但是其内核仍是保护人权,预防犯罪,在宽容与纵容之间也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说,凭借未成年的身份,就可以获得自然而然的宽恕,在一些未成年人看来,这未尝不是一种“暗示”的符号,进而将“宽容”演化为“纵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宽容精神并不是立法的终极目标,预防犯罪、防止曾有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才是立法的初衷所在。让我们以合法合理的态度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秉持“宽容不纵容”的态度,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贡献属于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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