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洛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被告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令被告折某某在延安日报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8080元(已当庭支付),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这也是洛川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折某某在其租赁的交口河镇老河湾村张某某的院子雇佣强某某利用工业松香给猪头、猪蹄褪毛,其明知工业松香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并用工业松香处理过的猪头、猪蹄加工成熟食制品销售给附近工地上的工人及三个餐馆,销售金额为808元。经对折某某生产、销售的疑似松香、熔化后的疑似松香和猪蹄提取样品送检检验,其前两送检样品均检测出主体成分为松香酸(工业松香),第三送检样品检出松香酸(工业松香)成分。
我国《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相关法规中规定,工业松香是被禁止使用的。工业松香主要用于油漆、造纸、橡胶等工业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加工原料和加工助剂。熔化后的工业松香重复使用,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会污染畜禽肉,食用后对人体的毒性很大。特别是工业松香氧化后产生的过氧化物会严重损害人体的肝脏和肾脏;并且工业松香在高温下还会发生氨解反应,产生大量氨气,损害操作人员身体健康,更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希望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生产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