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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掘古墓葬?可“刑”!

发布时间: 2025-01-13

日前,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康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一案,洛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0.5万元,均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案情回顾

2024年的一天,康某某纠集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携带金属探测仪、铁锨等作案工具驾驶车辆在洛川县一乡镇的土峁上进行探测、挖掘,共挖出青铜器七件。后张某某通过刘某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七件青铜器全部卖给白某某。2024年6月24日,七件青铜器被全部追回。经鉴定,涉案文物六件属于春秋时期,一件属于西周时期;被盗掘的古墓为周代古墓葬,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价值,盗掘行为造成严重破坏,导致相关历史信息消失,同时盗掘行为对周边其他文物遗迹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案例分析

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即构成犯罪既遂。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即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不以实际盗掘出文物为必要。而帮助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文物等行为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古墓葬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着历史记忆、生活智慧和礼俗信仰,盗掘古墓葬不仅是对文物财产的破坏,更是对文化传承的破坏。广大群众应牢牢树立“保护文物光荣,损坏文物可耻”的理念和“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自觉抵制破坏文物行为,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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