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察动态

【雏凤未士】洛川县人民检察院用心回访帮教,助力迷途少年“归航”

发布时间: 2024-01-20

“我现在找到了一份正当的工作,在锻炼自己的同时,还能贴补家用,我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通过努力学习,考上我心中理想的学校……”被帮教的未成年人说。

 

1月18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对一名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回访,通过了解其思想、生活、工作等情况,持续巩固帮教成果。回访中,检察官和罪错未成年人面对面交流,详细掌握其思想动态、心理状况、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帮教指导等工作,鼓励其积极面对生活,吸取教训,谨慎交友。并通过与其父母的深入交谈,阐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引导其父母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该未成年人对检察官的关心与帮助表示感谢,并表示会好好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机会,改过自新,遵纪守法,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下一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将高质量检察履职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扎实做好涉未成年人案件“后半篇文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