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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 2022-10-12

讲述检察故事,传播法治声音。检说新法,今天给大家带来婚前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

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最易产生之纠纷争执,随着社会生活进步,家庭财产范围已从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产、家电等实物性财产发展到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在企业中出资及股份等更加多样化之财产形式。由于股票已成为越来越普遍和重要财产类型,涉及股票增值分割也越来越重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释法析理

自然增值与投资收益之区别,在于收益获取过程中是否存在财产所有人之介入。从字面理解,自然增值是指财产所有人因所有人以外之变化因素而导致的财产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在这一状态发生过程中未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如购入的房产因房地产市场整体繁荣而增加之价值即应属于自然增值范围。投资收益,则强调对财产之经营管理等人力因素介入而使财产价值之增长。婚姻法将投资收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在于其凝结了夫妻共同劳动。

因此,自然增值收益归个人所有,而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收益与风险始终并存,即便是自然增值也存在减值可能。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出发,如果因投资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时,享受收益一方也应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

若婚前买进股票后未加以管理,仅因市场因素产生增值,应当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买进股票后进行了积极投资管理行为,如买进卖出、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等,则应当认定为投资收益,其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平等分割原则予以分配。

 

来源: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白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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