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根据《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符合陕高发(2017)162号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经调查后因其具有社会危险性而被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4月14日,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发现新司法解释取消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后,及时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向洛川县公安局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在4月15日该司法解释施行前,洛川县公安局将刘某某取保候审。
在听证会上,听证员代表、市人大代表张军红表示:“在该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在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后,反应迅速,主动作为,建议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出检察干警的业务水平和执行力。”
“检察机关拟作出的法定不起诉决定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完全正确的。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办案理念。”律师代表冯志超这样说。
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王延军介绍了该案在侦查机关的办理经过,“2021年4月14日我们收到洛川县人民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后,当天就将羁押的刘某某取保候审。本次听证会也是一次小范围的普法会,我们完全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该类案件。”
听证会的最后,案件当事人刘某某眼含泪水:“我要感谢新司法解释的出台,给了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为我之前的行为感到愧疚,我要向所有的被害人说一声对不起。从今往后,我保证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洛川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