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毒”,禁毒不止!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毒品犯罪,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等人贩卖毒品、孔某等人走私、运输毒品一案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1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余几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通过上线被告人吉某购买毒品,并雇佣被告人穆某,郭某二人贩卖毒品,自2019年7月至8月,高某通过穆某等人共向三名吸毒人员贩卖6次毒品,涉案毒品390.59克。期间,被告人孔某通过吞食方式运输毒品至国内,涉案毒品312.74克。2019年9月,被告人吉某在与高某交易毒品时被抓获,在吉某处缴获海洛因1853.68克。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品对人体的危害巨大,不仅伤害自己,也导致了大量的家庭悲剧,检察机关将继续保持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工作,为守护延安无毒净土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来源: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文字:方姿迪
编辑:秦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