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研讨

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研究

发布时间: 2022-02-25
  刑罚变更执行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却极易滋生权钱交易、司法腐败等违法犯罪问题,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严重危害法治权威。该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刑罚变更执行的相关规定未能确立起一个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本文主要从刑罚变更执行的核心内容、检察监督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四个方面对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加以论述。 

 

  一、刑罚变更执行的核心内容 

 

      刑罚变更执行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在交付执行或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而依法改变或调整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或内容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有: 

       1.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另外,也不能无限制地减刑。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刑期不能少于13年。 

  2.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 

  3.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 

 

      1.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察机关不仅有权在收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决后对裁决进行审查和提出纠正意见,也有权提前介入监狱和监狱管理局办理减刑假释的内部讨论、提请呈报程序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残鉴定、呈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法院的审理程序。 

      2.现行监督体制下,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通过对移送或呈报的材料、对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通知书进行审查来进行监督。但是面对大量的书面材料,检察干警需要在短时间内审查完毕,这就容易造成审查不细致以及对实体审查不可能落实到每名罪犯的情况发生,让审查流于程序。 

 

  三、存在的问题 

 

  刑罚执行工作虽然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其既是定罪量刑实现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而且稍有差错就会导致前期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全功尽弃。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所言:刑罚执行工作承前启后,搞不好就是“旋转门”或“中转站”,致使犯罪和再犯罪恶性循环。由此可见,将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严格落实到位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监督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亟需完善: 

  1.监督方式以程序性审查为主,监督实效非常有限。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法律监督权,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刑事执行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往往都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实体性审查为辅。毋庸置疑,办案检察官以这种审查方式很难对该类案件材料内容的形成过程是否真实、合法做到正确判断,所以实质性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2.对源头性问题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为违规违法减假暂提供了“便利”。近年来发生的“孙小果案”“郭文思案”“纸面服刑案”等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严重削弱政法机关公信力,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从公开曝光的这几起案件看,有的服刑人员伪造发明创造、病历资料等关键证据,如孙小果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其非法保外就医,导致孙小果被判刑后未被收监执行。再犯罪后,又请托他人为孙小果违规考核计分、评选“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利用并非其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认定重大立功,违法帮助其减刑。由此看来,正是由于检察机关对罪犯的日常计分考核和立功奖惩的监督重视程度不够,从而为部分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帮助服刑人员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提供了“便利”。 

 

  四、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1.提高刑罚变更执行程序的透明度 

  在程序上增强透明度,一定要积极推广裁前公开听证制度。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法院应在裁定前到监管场所公开听证,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本人和罪犯代表参加,法官经过询问、查阅卷宗、听取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等方式,对监狱的提请意见、服刑人员陈述及检察机关的意见等进行综合考核,并将听证会情况在网上进行同步直播,把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全过程呈现在公众面前,实现阳光司法,从而倒逼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依法依规办理,防止权力的滥用。 

  2.强化源头的检察监督 

  派驻检察人员务必要高度重视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和立功奖惩的检察监督,定期查阅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记录,随机检察部分监区的计分考核台账,审查罪犯的加扣分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尤其是要对计分、记功是否满足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进行严格监督。如果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以书面的形式对执行机关提出相应的纠正建议,并对纠正事项进行跟进监督,确保监督质效。 

  3.要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 

  实践证明,监狱巡回检察是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的有力武器。所以,各地检察机关要把查纠违规违法“减假暂”和看守所、监狱巡回检察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交叉检查,组织辖区内不同地域的检察机关对排查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深挖根源,重点关注检察监督中不敢、不愿、不善监督问题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重点对“有权人”和“有钱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行检察监督,深挖彻查问题背后的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线索。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审查,对相关行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问题综合应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处置,增强监督质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