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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结构变化与如何贯彻落实“少捕慎押慎诉”的理念

发布时间: 2021-10-09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许多新兴事物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社会的飞速发展也影响着犯罪结构在默默发生变化,在新时期的犯罪结构变化下,如何贯彻落实“少捕慎押慎诉”的检察理念,正确应对变化,是当下每一名检察干警值得深思的问题。 

  【关键词】犯罪结构变化  “少捕慎押慎诉”检察理念 

  一、我国近年来犯罪结构变化的现状及成因 

  犯罪结构的变化是司法理念更新的转向标之一。目前我国的犯罪结构相较于二十年前已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在查阅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从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与此同时,新类型犯罪增多,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有新期待。不难看出在历经二十年的时间,我国严重暴力犯罪逐年下降,背后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如我国国民素质普遍提高,文化教育广泛普及等。 

  此消彼长,在严重暴力犯罪的逐年下降中,轻刑化犯罪在呈上升趋势,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从2000年占53.9%升至2020年的77.4%新型犯罪类型正在增多,打击犯罪形势依旧复杂严峻,通过分析近三年的部分犯罪起诉数据,在如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等网络犯罪中起诉人数在三年内呈逐年大幅增多的趋势;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也呈逐年递增趋势,深究其根本是国家为在经济、社会等领域加强管理、轻刑犯罪成本较低、科技发展导致传统犯罪土壤压缩等原因共同导致的。综上,我国的犯罪结构已经处于重刑犯罪下降、轻刑犯罪上升、犯罪类型向多样化转变的局面。 

  

部分犯罪起诉人 

  

年份 

2020 

2019 

2018 

网络犯罪起诉人数 

14.2万人 

7.1765万人 

5.8932万人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起诉人数 

1.2万人 

1.1万人 

0.8325万人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起诉人数 

5.1万人 

5.08万人 

4.2195万人 

金融犯罪起诉人数 

4.1万人 

4.0178万人 

2.6974万人 

  2018年至2020年全国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金融犯罪起诉数据 

  二、“少捕慎押慎诉”理念的重要性 

  审查逮捕权、公诉权是我国《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一种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本目的的基本手段。随着时代的变迁,检察机关在运用这两项权力时的司法执法理念、相应司法政策在不同时间节点发生着不同的变化,就拿审查逮捕来说,我国逮捕率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直至本世纪初,都长期维持在90%以上的较高水平。随着我国立法不断完善和十余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滚动推进,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刑事诉讼任务,减少审前羁押、重视人权保障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几次修改,对“少捕慎押”的导向十分明显。重刑犯罪下降、轻刑犯罪上升、犯罪类型多样化的背景下,侦查水平、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办案人员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有所降低,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保障能力的不断提升,对逮捕条件的科学细化,致使逮捕的必要性、紧迫性都有所下降。其次在新兴事物蓬勃发展的今天,继续一味秉承“构罪既捕,一捕即诉”的执法理念,不考量每起案件在受到法律制裁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仅仅将办案作为系统性工作对待,那么这样的理念与法律设立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为了解决这新时期、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严格贯彻落实“少捕慎押慎诉”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导责任,体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让人们清楚的认识到检察机关不仅仅是犯罪的追诉者,还是社会经济发展、和谐稳定的守护者。 

  三、存在的问题 

  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落实“少捕慎押慎诉”理念的背景下,各地检察机关仍存在“落实难”的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检察官的工作状态处于被动,缺少主动性,存在“机械式”办案情形,对与“少捕慎押慎诉”理念相配套的刑事政策、司法制度没有充分运用,没有体现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在日常办案中多数检察官在对案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时,心中多存有顾虑,从而选择“一诉了之”,比如某基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压线”的醉驾案件时,办案检察官在听到有人提出办理“人情案”“金钱案”意见后,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从而选择了“一诉了之”。三是在现行制度下,作出不捕、不诉决定需要检察长决定或检委会讨论决定,而部分检察机关本着“风险分摊、责任分摊”的态度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时往往会选择召开检委会讨论决定,但检委会召开程序复杂,会议限制要求较多,很大程度影响了办案效率,就比如某些基层检察院在办理不捕案件时,原本办案期限较短,在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时按照相关规定还需提前三日提交会议材料、案卷材料,严重压缩了办案期限,影响了办案质量。其次部分地区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当检察官在面对较大的刑事案件量、繁琐复杂的不捕、不诉程序时,在没有多余精力、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批捕、起诉来减少工作任务量及工作压力。 

  四、如何贯彻“少捕慎押慎诉”理念 

  (1)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突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优势,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为践行“慎押”理念的重要方式之一,注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程序合法性,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程序,确保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正确运行增强检察建议的效力加强对落实检察建议情况的跟踪督促努力使检察建议得以落实。 

  (2)重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清楚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少捕慎诉慎押”检察理念的重要性,正确把握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提升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比例,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3)切实履行保障民营企业职责。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认罪认罚从宽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定性关,确保精准打击犯罪,注重办案对民营企业带来的影响,坚持做到“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让“少捕慎押慎诉”理念掷地有声,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和发展活力。 

  (4)优化不捕、不诉程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不捕、不诉决定制度,优化办案流程,提升办案效率,减轻检察官办案压力。 

  (5)增强检察办案自信建立相应保护性机制,消除检察官办案顾虑,鼓励检察官敢用善用不起诉权、不捕权。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加强典型案例学习,提升司法办案能力水平,提高办案质效,增强办案自信 

    

    

    

  【参考资料】: 

  1.2019年、2020年、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 蒋安杰.最高检报告为何首次分析二十年刑事犯罪数据变化—专访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J]法制日报 2020年,第12430期; 

  3. 韩旭.“少捕慎诉慎押”彰显人权保障精神[J]检察日报 2021年,第96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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