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包括文明机关、学校、村镇)是县以上党委和政府授予在当地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最高荣誉称号,是衡量基层单位两个文明建设共同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培养"四有"公民为目标,紧紧抓住思想道德建设这条主线;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使两个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必须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创建活动。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同本单位的工作职责紧紧结合,做到健全组织,制定规划,落实责任,常抓不懈。
第五条 凡本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并能承担社会义务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和城市街道、农村村镇等基层组织,均可参加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第二章 文明单位条件
第六条 文明单位基本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团结,坚持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真抓实干。
2、思想政治工作经常有效,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延安精神教育,进行职业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广大干部群众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单位形成安定团结、积极向上的良好作风。
3、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自觉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生产经营和各项业务工作成绩显著,主要经济(业务)指标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4、各类科技文化设施不断完善,积极组织干部群众学习文化、科技知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意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大家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5、民主与法制宣传教育扎实,综合治理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单位内部的治安状况、工作秩序、组织纪律良好,杜绝了各种丑恶现象的发生。
6、重视环境保护和绿化、美化、净土工作,积极发展公益事业,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7、大力倡导完婚晚育和优生优育,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各厅(局)、行业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民营、混合所有制企业参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建设
第八条 创建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标准,结合本行业的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奋斗目标。
第九条 创建单位要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首先下工夫抓好基础性工作,扎实开展创建文明车间、文明班组(科室)、文明岗位、文明楼院、文明户以及争做文明职工等活动,将创建目标层层落实到实处。
第十条 创建单位要在群众中培养强烈的创建意识、使每个成员了解本单位创建的规划和目标,人人从本职岗位努力做起,自觉把自己的工作纳入到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去。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要严格掌握标准,建立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文明单位质量。
第十二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具备文明单位资格的,均可向所在地或行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 全省文明单位分省、市、县(市、区)三级。省、市、县(市、区)三级文明单位命名权限分别属于省、市、县(市、区)三级党委和政府。行业、厅局命名的文明单位,按照市级文明单位对待。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产生实行"逐级升格",省级文明单位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行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从市(区)、行业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检查验收,并征求各单位主管上级意见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对在一个时期有突出贡献,在全省(或全国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有影响的单位,可破格晋升。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励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 省级文明单位命名后,可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金,予以鼓励。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奖金,可从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行政和事业单位可从预算包干节余经费中支出;乡镇、村、街道、居委会的物质奖励和奖金,由各区县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门前悬挂本单位获得最高一级机关授予的文明单位牌匾。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领导。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级文明单位负责文明单位创建的饿日常管理工作,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配合抓好本行业文明单位的创建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先进经验的宣传和推广,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头、辐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称号实行期限制。县级文明单位称号保留三年,市级文明单位称号保留四年,省级文明单称号保留五年。期满应降一级重新申报,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被批准的不再享受文明单位的称号。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在期限内文明单位出现质量下降问题,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消称号、收回牌匾。文明单位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应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并予以通报。
(一) 领导班子成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问题,受到纪监察部门查处的;
(二)出现了严重的封建迷信、聚众赌博、铺张浪费、打架斗殴、吸食毒品、违法乱纪等不良现象的;
(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偷税逃税骗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力,单位内部秩序混乱或出现重大刑事犯罪的;
(六)忽视环境整治和建设,"脏、乱、差"回潮严重,未完成绿化、美化任务,"三废"排放严重超标的;
(七)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八)有其他问题命名机关认为应撤消文明单位称号的。
第二十三条 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利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如遇特殊情况,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直接作出撤消决定。被撤消称号的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因机构撤消、分设、合并的,其荣誉称号相应消失。单位整建该变名称的,文明单位称号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管理要科学规范,严格把关,常抓不懈,确保质量,不能借审批、命名、撤消文明单位之机搞任何形式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六条 各级都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努力提高对文明单位的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区)、行业、系统可根据本办法指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明小区、文明大街、文明校园、文明机关、文明路段及文明村镇的创建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问题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