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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之随想

发布时间: 2021-07-29
生活在大山深处丛林茂密的环境中,獾是人们司空见惯的动物。就像鲁迅笔下闰土胯下逃窜的那只猹(又叫獾),已经介入到平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有两个原因导致人们一直以来认为獾是可以捕获的,而且是一定要捕获的。其一,獾全身是宝,有很高的药用价值,特别是生活在大山深处,交通不便,就医困难的情况下,獾油可以治疗烧伤、烫伤,獾肉可以养胃驱寒,獾皮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卖了可以创收,老百姓视獾如宝,得之幸甚,对此农民朋友们对此欢喜至心。其二,獾是老百姓庄稼的天敌,因为獾喜欢吃玉米,所以有獾出没的玉米地,一定是横扫天下,狼藉一片,老百姓辛辛苦苦种起来的玉米,一旦遭獾侵袭,顷刻间毁于一旦,颗粒无收,对此农民朋友们对之恨之入骨。于是在农民朋友的心里,捕獾可谓是“既创收又自保”的双赢之事,所以,长期以来山里人就形成一个惯性思维,那就是獾是可以捕获的。

山里的人们想方设法在自家的玉米地里,设铁夹(捕兽夹)、自制电网、自制尼龙网套等多种方法捕獾。突然有一天,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告诉人们禁止捕杀野生动物,捕獾有可能犯罪,作为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根本不理解这部法律的意义所在。依旧奉行个人利益高于一切,“为獾让路,自愿承担自家玉米被毁的损失”这在老百姓看来简直可笑。老百姓怀疑这部法律存在的意义,就连政府工作人员也无法向老百姓解释,更无法回答野生动物造成农民的损失由谁来买单这样眼前最现实的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起来谈何容易?老百姓的对抗不无道理,法律的强制性又必须兑现,两者之间充满矛盾性、对抗性,究竟谁向谁妥协?谁向谁让步?不是单凭执法者的一己之力所能解决的。法律的顺利实施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最关键的还在于人们对法律实施的认识程度与接纳程度,如果潜意识里拒绝接受,就只能去以身试法。但法不责众,执法者又能奈何!况且,法律实施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为主,让大众遵守,最终才能构建一个稳定、有序、和谐的生态环境。

别样的开庭模式,以及法律人刚柔兼济的司法方式,让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落地生根。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检两院共话野生动物之保护,进村开庭,以个案推进法律的实施,让执法与普法并行。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过检、法两院的庭前座谈,决定将法庭移到老百姓身边,面对青山绿水,共话野生动物保护之必要性,向老百姓开启一场接地气地普法宣传盛会,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触动老百姓对抗野生动物保护的思维定势。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因獾糟蹋玉米,就在自己家的玉米地里用铁夹猎获4只獾,拿回家剥去獾皮,将獾皮挂在院内风干,獾肉冷藏在冰柜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獾皮4张,塑料袋袋装冷冻肉4袋,生锈铁夹子1个。经延安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四只兽类死体属于食肉目鼬科狗獾死体,兽皮属于食肉目鼬科狗獾死体制品,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脊椎动物。

张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以禁止使用的工具捕猎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脊椎动物狗獾,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黄陵林业公安机关移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因捕获野生动物导致数量减少,对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也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经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遂在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某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3200元(依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按照《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计算);依法判令张某某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我知道自己错了,以后我绝对不碰那些野生动物了,绝对不干这些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后我还会告诉身边的人,不能这样做。”年过六旬、头发花白、身形消瘦的张某某在法庭上以最简单的语言表达着自己人性的光辉,那就是淳朴与真诚,同时也努力地向旁听的群众传递着遵法、守法,保护野生动物从我做起的法制理念。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公益诉讼把庭开在百姓身边,开在生态林区,有利于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教育的成效,快速推进保护野生动物法制理念的形成,这才是司法工作根本意义之所在。

虽然个案的力量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景象微不足道,但有第一就有下一步,逐渐向好。保护环境资源公益诉讼需集社会各方之大力,共推进,共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们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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