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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犯罪中“共同犯意”及共犯认定的粗浅认识

发布时间: 2014-11-06

对共同犯罪中“共同犯意”及共犯认定的粗浅认识

              --黄陵县院公诉科 马文娜   张彬娟

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很多共同犯罪的案件,部分的案件对于同案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是能够得出明确结论的,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多元化,犯罪形态也愈加的复杂,在实务中出现了很多疑难的案件,共同犯罪的案件疑难性更为突出,尤其表现在对同案犯是否能够认定构成共同犯罪这一方面,刑法理论及实务中对于共同犯罪的界定,尤其是对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中“共同犯意”的界定不够详尽确切,导致部分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疑问,容易产生比较多的分歧。我们知道,共同犯意对于认定共同犯罪是极其关键的因素,而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共同犯意的关注很少。犯意,本身就属于主观方面的表现,一般具有隐蔽性,需要一定的证据佐证或者必须有十分明确的行为表露犯意并被客观行为印证才能被认定为具有刑罚处罚性。如上所说这种隐蔽性随着行为人行为的复杂化导致司法实务操作存在一些难点,如若司法解释能够明确共同犯意,无疑对于实务操作将产生积极效果。

本院公诉部门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办案人员对于案件中同案犯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具体案件概要阐述如下:

犯罪嫌疑人张某、梁某酒后,谈起“天然居” 烧烤店老板李某以前卖给自己的酒钱一直较高,梁某便产生报复李某的想法,张某事前曾多次提出过因李某的酒卖得较贵,就要对其实施抢劫,梁某也表示同意。当晚二人酒后窜至李某的烧烤店门口,张某用脚将门踹开,用地上的啤酒瓶殴打睡在外间的吴某。梁某冲到里间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在李某夫妇身上连砍数刀,李某被砍伤后冲出屋外求救,梁某和李某之妻打斗的过程中,张某乘机窜到里间从炕上的褥子下抢走现金,后二人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张某趁梁某睡着时,清点抢劫的现金为六千元。后经黄陵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吴某伤情均构成轻伤。

案情概况如上所述,在案件审理中我们通过阅读卷宗及讯问案件嫌疑人,了解了案件更多的信息。涉案的张某、梁某二人早就相识,常常聚在一起喝酒聊天,因为多次被烧烤店老板卖了高价酒而怀恨在心,两人在案发前多次聊天中提到要把老板的钱抢了作为报复,但都只是随便聊聊,并没有当真,也就一直未实际实行抢劫的行为,直到案发当天,两人喝酒闲聊中又提起被卖了高价酒的事情,张某明确提出抢劫,梁某也气愤不过说要去教训该老板,但并没有说去抢,于是梁某手持菜刀前去,张某尾随而至,二人踹门而入,梁某对着老板夫妇乱砍,张某趁机将钱财取走,梁某供述中称由于当晚自己忙于对受害人进行伤害,所以对张某抢劫财物的事情并未留意,梁某在后来的供述中也提出说他本人当时只是想去报复,也就是去把烧烤店老板打一顿,并没有想去抢劫其财物,由于梁某是否具有抢劫的故意只是他的心里活动,又根据案件的证据,无从准确认定梁某是否具有抢劫的主观目的,加之他在供述中多次强调自己的主观心理只是“报复他”,要对其身体造成伤害,没有抢劫财物的故意,因此我们对二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产生了疑惑,对案件的定性产生了分歧。

纵观全案,根据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张某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梁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就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证据方面,根据全案的直接证据,无法找到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梁某具备抢劫的主观意图。其次,采取联系分析法也无法确定无疑的得出梁某构成共同犯罪,案发当晚两人的合意仅仅表现在“报复他”,而这个报复的意义很难界定,这就涉及到对共犯共同犯意的解释了。

经过论证和仔细研究案卷证据,我们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我们认为对于共同犯意的把握不能仅限于事发当时,嫌疑人行为作出时的主观心态,案情复杂的案件,需要纵观事情的发展脉络,从而细致公平的考察嫌疑人的主观心理。梁某在案发前曾对张多次提出的抢劫没有表示过反对,而在案发当晚虽然梁某并未通过口头或行为十分清晰的表露其抢劫的主观心态,加之梁某自己也一直辩解自己不是出于抢劫的故意,所以其冲动持刀伤害受害人的“伤害报复”的行为很容易让人产生梁某是出于故意伤害的主观心理,但梁某的伤害行为已经为张某抢劫财物提供了条件和帮助,且在事后梁某询问过张某是否抢到钱,这一行为则能证明梁某试图了解张某是否趁机劫到财物,并对张某的行为产生共识。联系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持续性和同案人对这个彼此前后心态达成的默契从而在案发当天具体实行了相互配合的犯罪行为来看,梁某具备共同的犯意,也构成抢劫罪。

可见,在本案中存在一个“共同犯意”持续性的特殊问题,引申出普遍的意义就在于,在司法实务中并非每一个共同犯罪的共同犯意产生于案发临界时,共同犯意具备持续性,而且这种持续性会因为案发当天的客观行为被隐蔽起来,换个角度说既是指,有些共同犯罪看似不具备共同的犯意(因为嫌疑人反侦查能力的增强,会刻意的在案发前不进行犯意沟通,或者因为惯常行为的默契,彼此早已产生共同犯意,并且达成一种心理暗示的默契配合行为),不构成共犯,但若是慎重考量犯意的持续性,正确判断切断持续性的隐蔽性主观心态,是可以认定为共犯的。现行法律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和解释,没有将这种特殊性明确界定,容易导致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对于是否构成的问题产生分歧。

因此,共同犯意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合意,对于共同犯罪的合意不局限于案发临界时当事人的主观合意,应纵观全案慎重考量,注意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犯意可能存在的时间持续性及案发时临界主观心理对持续性共同犯意是否构成阻断事由的问题,不构成阻断事由,案发的客观行为及犯罪后果与持续性共同犯意达到主客观一致,则可认定具有共同犯罪的共同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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