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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行为 提升侦查水平

发布时间: 2014-11-06

规范执法行为  提升侦查水平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检察机关“四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侦查取证合法性、提升办案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为了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新刑诉讼法全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及“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在诉讼程序中强化和完善了辩护权。这些举措一方面极大的保障了人权,彰显了司法文明,另一方面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重任,面对新时期的严峻挑战,如何切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执法方式,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已成为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亟需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新刑诉法语境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一)辩护律师辩护权的扩大,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面临着转变执法观念的新挑战。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使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的程序极大地前置。首先,律师对案件的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律师提供的法律专业知识,面对侦查讯问更加从容,有了心理支持因素因而其辩解能力也大为提升,加大了案件突破的难度;其次,新刑诉法赋予律师的申诉、控告权,使得检察工作中稍有不符合诉讼程序的行为,就会给律师以口实,使得侦查工作处于被动。这两方面的因素都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尤其是思想观念的挑战,如何应对辩护权的扩大对侦查工作的严格要求,如何正确的处理侦查权与辩护权的关系,如何更好的把握侦查案件和维护涉案人员的人权,都是侦查人员亟需思考解决的问题。

2、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新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就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虽然以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也是严格依法办案,但在取证方面的确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程序的瑕疵,比如对涉案人员的释法说理不够,造成涉案人员对侦查方式方法的误解等,在现行新刑诉法的规定下,这些存在瑕疵的取证方式都很可能因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严格规定而不能作为将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务必严格守法并开拓创新,在固守法律与侦查手段的灵活性兼顾的情况下办理出高质量的案件,显然这对侦查人员的自身素养、专业程度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3、侦查手段和证据类型的明确化,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功能。

除了要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外,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活动监督新规定了六个方面的监督制约内容即第47条规定的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第55条规定的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监督;第73条规定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第93条规定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第115条规定的对强制措施等的监督;第171条和第57条规定的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作出说明或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这自然要求侦查工作更加严格规范执法,公正文明办案。

如上所述,面对严峻的形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与此同时,目前侦查活动中原本就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在制约着侦查工作的快速发展,我们不仅要正确分析面临的新挑战,更需要对固有问题进行总结,才能真正对症下药,规范执法,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二、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陈旧执法观念的影响、传统侦查模式的局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笔者总结了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如下:

(一)职务犯罪侦查观念有偏差。现在还有部分办案人员片面强调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与效果,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办凑数案,人权保障、程序正义意识不强,不严格遵守各项执法规定,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不依法保护;部门办案人员仍旧嫉恶如仇,感情用事,没有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不能客观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落后。目前还存在传统由供到证的落后模式,不重视初查、侦查手段的多样化建构,或者初查活动不规范,轻易接触被初查人;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存在无证传唤、超时传唤、违反规定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情况;调查取证过程不细致、不规范,甚至会出现未能及时固定证据,错失了证据取得最佳时机,造成证据缺失,影响了案件的起诉;在侦查审讯中还存在不积极、不主动、不重视团队协作配合,缺乏侦查谋略等问题,导致部分案件不能在法定时限内取得突破。这些简单粗放的办案模式显然与当前要求细致、严谨、科学的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模式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落实制度不全面。部分办案人员对上级检察机关出台的促进规范执法的制度和要求理解不够深刻,思想观念上也不够重视, 认为会束缚办案行为,影响办案进程,是浪费人力财力没有实际作用,因此对一些有益的措施和要求满足于表面上的应付,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使得制度失去了应有的效果。

三、对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效途径的探索

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而传统固有的落后办案思想、办案模式也影响了规范化执法的进度,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只有始终清醒地看到自身在规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潜在的危害,深刻的地理解规范执法的本质含义和积极作用才能真正发自内心的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更新职务犯罪侦查执法观念,以新思维、新视角引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

有什么样的执法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执法行为。如上所述,当前,一些检察机关之所以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正确或有效,有的法律监督工作之所以长期比较薄弱,一些检察人员之所以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甚至违纪违法,归根结底都与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出现偏差密切相关。因此,要想真正做到规范执法,必须从思想观念的改变做起。

1、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的观念。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刑诉法的修改,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对待犯罪嫌疑人必须理性、文明,务必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对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坚决执行,立案前决不能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财产权利采取强制措施和限制性侦查措施,决不能任意剥夺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将人权保障理念铭记于心。

2、牢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念具体到办案中,就是要做到严肃认真、正义凛然、推心置腹、合情合理、富有人情味地进行法律、政策宣传、讲解,就是要求侦查人员从每项侦查措施、每个办案环节、每个工作细节来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情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的责任,但是不承担法律之外人为附加的有损人格尊严的各种不公正待遇,对待职务犯罪我们严厉打击,对待犯罪嫌疑人我们理性文明。

3、重视监督,严格约束自身,取信于民。监督者更要受监督,检察机关要监督他人,就必须首先强化对自身的监督,只有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强,才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否则,如果侦查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自己首先腐败了,其危害不可低估。这就要求我们在办案工作中既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律师以及人民群众、媒体等外部监督、也要自觉接受上级院和同级院侦监、公诉、技术、督查等部门的监督制约,既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内强素质,又要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提升抵御诱惑的能力。

(二)将规范执法贯彻落实在侦查办案的全过程之中,以完善的制度为保障,以纪律的约束为辅助力,时时刻刻严格要求。

1、严格办案程序,提高规范水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以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严格依法办案,严禁超时、体罚等违规甚至违法现象发生。要将工作成绩的评价模式从以前重案件数量和大要案比例向重质量、重规范的趋势上发展。同时严格执行通报处罚和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范执法相关规定、不遵守办案纪律等问题,根据情节落实责任追究制。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干警时刻绷紧“规范执法”这根弦。

2、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执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按照新刑诉法规定的办案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流程;加强对案件线索的审查处理、涉案扣押款物的监督管理;加大办案医疗协作机制建设。要使好的机制和制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落实,因此务必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机制、制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岗位、每一个办案环节和每一位执法干警的所有执法活动中。

3、严格取证规则,排除非法证据。取证活动是侦查活动的核心,是文明规范执法的重点衡量对象,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关键在于规范取证,确保证据合法有效。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为防止因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案件办理陷于被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执行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性。同时还应建立专人证据审查机制,培养专门的证据审查人员,加强对所办案件的事中及事后集体审查把关。                 高玉俊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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