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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9-11-26

1112日上午,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在该院会议室对受理的郇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会议邀请了办案单位、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及双方当事人参加。

被不起诉人郇某某在本村会议室工作期间,被害人朱某某酒后前来,经在场工作人员劝说仍不离开,后被不起诉人郇某某就抓住朱某某的胳膊往外推,在推的过程中,朱某某摔倒在地上并辱骂了郇某某,郇某某在朱某某胸部踩了一脚,致使朱某某受伤。后经鉴定朱某某损伤属于轻伤二级,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对郇某某表示谅解出具谅解书。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达成谅解,本着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郇某某不起诉。

承办案件检察官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阐明了不起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围绕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等方面对郇某某予以训诫,对郇某某进行了法律知识普及及感化教育,郇某某当场再次向被害人道歉,双方握手言和。通过此次的公开宣布,郇某某表示自己认罪、悔罪,感谢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后要知法守法,用自己的努力回报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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