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落实检察建议“回头看”工作,推进人防易地建设费用的收缴,近日,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人防办召开圆桌会议,就督促人防易地建设费收缴工作集中约谈了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会上,县人防办代表通报了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追缴情况,检察官现场进行了释法说理。与会三方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用的缴纳数额、缴纳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部分企业提出受疫情影响一次性缴纳面临困难的情况,检察官和县人防办代表认真听取情况后,就分期足额缴纳与参会企业达成了共识。通过座谈,与会人员对于检察机关和县人防办能从企业经营状况考虑,确定分期缴纳的方案非常认同,并对近年来吴起检察发挥检察职能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圆桌会议”意味着平等、开放地沟通,通过‘诉前圆桌会议’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保护公益的主动性,既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能与行政机关联动协作,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使得公益得到最及时有效的保护。
截止目前,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助力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1300余万元。
什么是人防易地建设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十七条规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规定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一条规定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来源: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朱 江
编辑:高天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