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及执行案件
为了达到把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稀释”之目的,遂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以减少、转移责任财产。在案件执行时,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申请参与分配、提出执行异议,以减少可供执行的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担的离婚案件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使对方当事人多承担债务、少分共同财产或者使第三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等,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增加夫妻一方义务。
3房地产调控策下限购合同纠纷案件
行为人因购买房屋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限购政策、建造的房屋建设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产权证,遂虚构虚假借贷关系通过诉讼实现以房抵债、借名买房、阴阳合同等手段,达到完成房产过户手续目的;或者通过向法院提起房地产确权纠纷虚假诉讼达到降低交易价格、规避税费征收等目的。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肇事者顶替、伪造证据提高赔偿标准、冒用交通事故受害者身份起诉侵占受害人赔偿款等。
5在破产案件或者已资不抵债法人、非法组织的劳务、财产纠纷案件
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借条、工资欠条等证据,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参与分配,利用参与法院执行分配权或工资优先受偿权,虚增或虚构对外债务转移财产,逃避对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