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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刍议大数据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深度融合

发布时间: 2023-12-14

大数据时代,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把检察工作与大数据深度融合已经成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新引擎”。大数据法律监督无异于执法司法领域的一场深刻的革命,将大数据思维与应用融入检察工作中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存在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鉴定评估难及被监督对象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权责边界不清、数据量庞大等问题,仅仅依靠传统办案方式已远远不够。深入推进数字检察工作,运用大数据进行筛查、对比、碰撞,信息点之间有了交集和串联,问题线索就能清晰显露出来,进而有针对性的开展精准核查,通过数字技术支持补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短板,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模式转变。同时,以大数据技术激发检察机关一体化监督效能,助力突破行政地域、不同行业界限等限制,推动多地方、多层级、多部门齐抓共管、系统整治,进而推进诉源治理和社会治理。为此,笔者结合基层实践,就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数字检察应用存在障碍及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工作深入发展浅谈几点认识和思考。

一、破除思想阻力,树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

一些检察人员思想保守、观念滞后,认为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国有财产、土地出让金流失等领域案件线索数量较少,传统的人力办案模式基本可以满足,对“智慧检务”“大数据应用”等新领域新模式不理解、不重视、不应用,对现有的生态环境指挥平台、志愿者云平台等被动接受,未能真正发挥其功能,没有真正感受到大数据、智能化为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

大数据法律监督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是适应信息化、现代化发展大势的重要举措。这就需要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加强对大数据、信息化方面知识的学习“充电”,以学增智、以学促变,切实转变传统、固化办案模式,强化大数据监督思维,充分利用大数据应用平台发现线索、由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将大数据应用转化为实际工作成效,从而提升办案规模和质效,让大数据跑出办案“加速度”。

    二、打破数据“壁垒”,畅通数据来源渠道

    数据是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大数据技术辅助公益诉讼办案主要是通过系统平台对收集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研判,推送出办案所需要的各类信息。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 2 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都属于公益诉讼的监督范畴,与此相关的数据都可以纳入管理。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互联网数据、政务平台投诉举报数据、行政执法信息等,其中前两项数据因处于公开状态,收集较为容易,而行政执法信息的收集,则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或授权后,检察机关才能使用。基层检察院与这些行政机关未建立数据对接共享工作机制,加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认识不一、理念差异,数据开放程度不高,导致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存在数字“壁垒”,获取难、交互利用难,存在信息不对称、数据不集成、部门多分割等问题。在实践中,在行政机关的应用系统与检察机关未互联互通的情况下,检察办案部门通常通过调查函的方式调取相关数据,行政机关多以纸质打印件方式提供相关数据。此类人工汇集的数据往往不完整、不精准,直接影响工作质量和效果。对此,建议通过上级检察机关与同级相关行政机关协商,建立上下级单位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数据渠道。

三、克服技术短板,健全监督平台体系

现实中除了数据源问题之外,还存在如何建立大数据监督模型,运用数字化赋能检察监督,提升办案质效的问题。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范围广,通过网络系统收集数据工作量大、内容繁杂,从繁多的数据中筛选获取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线索,专业技术存在短板,检察专业人才短缺,检察人员操作应用能力不足。这就需要把大数据思维贯穿于司法办案始终,深入分析研究,借鉴成熟经验,强化系统应用能力,善于从类案中提炼共性问题,将共性问题转化成数字化语言,形成法律监督平台的算法依据,继而通过对数据的筛查、碰撞和比对发现监督点,从个案中发现同类案件的普遍性和突出性问题,通过对案件的研判、挖掘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及时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以诉源治理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四、转变数据采集滞后问题,加快推进实战应用

公益诉讼检察是对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民事侵权人的侵害行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情形的监督,因此,界定问题线索属于公益诉讼监督线索,最重要的评定标准就是截至检察机关掌握线索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要在数据证据的采集、提取过程中注意其时效性和易逝性,避免出现因数据覆盖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况。如检察机关调取卫星遥感数据图,必须保证是当前的最新数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行政机关提供的数据必须是实时数据,否则则达不到预期证明目的。再者相关证据可能因为主观或客观因素导致灭失的危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增加了证据被损害的可能性,而且还可能会出现伪造或变造的数据,若不能及时采集,将对案件事实认定造成严重影响。因而在司法办案中要坚决转变数据采集滞后问题,抓住时机,及时采集数据,尽可能避免错过最佳取证时间。基层检察院主动应用上级检察机关统一研发推广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配足配齐基础性调查取证设备,如无人机、快速检测等设备,助力精准获取证据、固定证据,不断提升司法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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