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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大数据时代下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 2023-12-13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执行监督的内容相对分散,未成体系,部分内容缺少明确规定,还存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信息渠道不畅、介入手段不足、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检察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监督效果难以保障。因此,充分发挥检察履职能动性,借助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助力破解财产刑执行难问题,尝试以法律监督权能的完善倒逼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内容丰富,几乎贯穿刑事诉讼、执行工作全过程。但基层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信息渠道不畅。一是基层检察院各内设机构未建立业务融合、运行高效的协作机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缺少有效沟通,在案件提起公诉时是否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是否有被害人家属提出申诉,已交监狱、看守所执行的罪犯的财产刑是否执行等情况了解不够,仅能通过检察业务2.0系统调取单处或附加财产刑的罪犯信息。二是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监狱等政法机关之间未建立判决、裁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法院、监狱机关应当将财产刑执行及变动情况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未与公安、监狱机关建立信息联网,加之财产刑执行本身就有极高的封闭性,难以实现及时、同步、有效监督。

(二)监督方式落后。基层检察院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组织开展专项检察,二是在日常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线索,三是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控告。当前采取的主要是第二种方式,难以实现与法院互通执行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常态化,做不到财产刑执行案件“一案一监督”。另一方面,由于财产刑申请执行主体多为国家,被执行人财产控制能力较弱,涉及人民法院怠于执行、错误执行的控告申诉数量少、质量差,也不足以成为获取监督线索的主要途径,监督缺位、监督滞后的问题仍然存在。

(三)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配备不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监督不力、监督缺位。

二、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监督财产刑执行,不仅剥夺犯罪所得,还可以剥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资本,起到惩罚犯罪的效果。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不止于此,要在检察改革进程中不断探索、研究,实现检察监督在财产刑执行领域取的更大治理成效。

一是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既要保证财产刑执行到位,也要保护其合法财产不受公权力侵害,保护罪犯的被抚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还要保护被害人追索受侵害款物和赔偿的权利,切实保障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二是担当国家利益守护人。检察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员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妨碍执行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既体现刑罚执行的国家强制性,也实现财产刑执行的经济性。

三是检察一体化助推执行质效。财产刑执行虽然是刑事执行阶段的司法活动,但与刑事诉讼各环节密切相关,涉及政法机关多、办案周期长。面对复杂的执行监督案件,检察一体化具有串联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环节的能力,可以推动公、检、法、司、监通力协作,形成执行工作闭环,推进财产刑执行更加精准、更加高效。

三、大数据背景下创新财产刑执行监督新模式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的意见》指出,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和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加强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建设,促进严格依法监管,增强罪犯改造成效。基层检察院要立足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现实,转变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模式,深化数字检察工作,着力搭建智慧监督工作平台。

(一)畅通内外信息来源渠道

 1.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大数据互通共享。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载体,在公诉、案管、刑执、控申等部门之间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录入完整、移送共享的工作机制。由执检部门建立执行监督案件统一台账,增强大数据背景下从检察机关内部获得财产刑执行案件基础数据的便利性和准确性。

2.加强与公安、法院、监狱及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法院不必多说;部分没收财产刑事案件由法院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能由此掌握部分财产刑执行信息;对于与自由刑并处财产刑的罪犯的财产刑执行情况,监狱能够获得第一手信息,同时监狱作为减刑、假释的提起机关,必须充分了解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对于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具有监管职责,也能了解到被并处财产刑的服刑人员的信息。基于此,有必要探索建立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构建常态化的联络机制及推动建立政法机关协同办案网络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3.加强与银行、税务、土地、房管、车辆登记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检察机关通过与上述单位沟通,一方面便于执行机关及时了解和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及时执行到位,另一方面也可督促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履行财产刑,消除其逃避履行的侥幸心理。

(二)做实财产刑执行数字检察工作基础

1.突出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重点。财产刑执行监督,重点对象是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五类罪犯”,包括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罪犯。在这五类犯罪之外,涉案数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应成为我们监督的重点。除此之外,以下也应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一是人民法院的变更、中止、终结执行、涉案款物处置财产刑执行活动;二是监狱、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考量财产刑执行情况的活动;三是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近亲属等对财产刑执行活动提出控告、举报和申诉的案件。

2.加强财产刑执行立案监督。执行立案是当前执行阶段的薄弱环节和推动实现常态化监督的关键着力点,通过检察监督,明确“应立尽立”具体标准,明确人民法院执行局职责,试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有罚金的,明确为判决确定的主动缴纳期限届满后十日内移送立案审查。

3.以案件化模式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将监督事项作为案件来办理,规定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期限,按要求制作法律文书并规范填录案卡,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策略。

(三)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按照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办案模式配齐人员,健全完善适合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长效机制,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应有的刑罚效应,保持刑罚体系的平衡。

四、运用大数据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探索与展望

检察机关监督刑罚执行活动是以检察权制约刑罚执行权、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最后环节。在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强大优势,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努力探索大数据时代下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新路径。

第一,同公安机关建立犯罪嫌疑人财产线索数据池,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财产状况调查,掌握财产线索。

第二,建立含罚金刑的量刑辅助工具。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犯罪事实+财产状况为小前提,提出含罚金刑的量刑建议,可有效减少罚金刑“空判”现象,同时也可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罚金刑判决提供切实的财产线索。

第三,同人民法院建立财产刑执行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共同解决执行罚金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第四,运用好创建的大数据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模型,更好实现财产刑执行监督线索来源便捷化、财产刑案件执行监督工作规范化。

第五,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行政执法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力度,打破信息孤岛,打通数据壁垒、打造数字体系,确保财产刑执刑监督工作有序高效。

刑罚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牢固树立“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理念,增强大数据应用思维,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强大优势,将财产刑执行真正纳入大数据法律监督的轨道,保障刑事执行监督取得良好效果,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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