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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浅谈检察机关提起森林资源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 2023-12-12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随着公益诉讼实践发展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案件类型,管辖上与刑事案件一致,已成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重点业务。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了修订。《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笔者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围绕贯彻执行《解释》及相关规定,就检察机关提起森林资源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以及制度完善,浅谈几点认识及思考。

一、森林资源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第一次提出“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追究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判令被告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在自己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森林资源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首先依托刑事法律实现打击森林资源刑事犯罪的目,并以刑事证据为基础,收集证明违法主体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事实和侵权结果,一并追究其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体现了诉讼便利和诉讼效率的经济价值。其次,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框架下,充分调动当事人修复环境的积极性,实现与刑事定罪量刑的衔接,推动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和有效治理,体现了公益救济的实体价值。

二、森林资源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实现诉讼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节约司法成本的作用,有其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从法律层面上讲:一是便于公正审理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能够最大限度客观全面审查事实,统一审理适用法律,公正审理案件。二是便于提高诉讼效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案件调查询问、举证等程序必然减少,而不必因同一案件因为分为民事和刑事两个案件审理而重复进行,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三是便于节约诉讼成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将刑事和民事案件整合为一审理,可以节省时间、人力等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四是便于促进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通常情况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需要支付赔偿金并对环境进行修复。如果被告不履行替代性修复义务,法院将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通常会积极履行替代性修复义务,以减少其他责任。

从社会层面上看:一是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解决对森林资源破坏造成的损失,使生态文明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二是有利于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在民事诉讼中,虽然有一些环保公益组织,但往往缺乏相应的经费、设备和技术支持,无法满足法院审理案件的需求。因此,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需要依靠司法保护,森林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弥补了环境保护机制的不足和缺陷,使森林资源保护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办理森林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问题及困惑

(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不通畅。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检察部门发现可能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而移送民事行政或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推进检察业务融合发展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的意见》,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涉公益诉讼相关罪名刑事案件中,应当同步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符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需要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但涉及案件认识分歧、业务系统流程复杂等问题,导致部门之间协作不顺畅、办案难度大。另一方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因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同,收集证据的方向、侧重点存在差异,部分刑事案件收集的证据不能完全满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要求,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案件因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审理标准而出现分歧。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诉讼请求难以执行。在破坏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民事责任方式往往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为主。在民事赔偿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费用往往数额较大,对不富裕的农民来说,赔偿费用往往难以承担,易导致“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现象。在生态修复方面,因缺乏完备的验收机制和监管措施,致使裁判文书难以真正落实。目前的验收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法院判决被告在一定时间内补种补植,之后由法院执行局进行验收。但验收机制不够完善,难以保证被告保质保量实现生态修复目标。

四、完善森林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协作配合,对没有必要单独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应主动办理;对有必要单独提起诉讼的案件,及时移送案件线索,民事检察部门或公益诉讼办案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配合调查。基层检察院办理有困难的,可以由市检察院统一调配,由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或公益诉讼部门组成办案团队办理,整合检察资源,确保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讼的准确性与有效性。

(二)增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力。一方面,落实民事赔偿款项。对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获得的赔偿款,应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率,可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将款项真正运用到环境资源修复中去。另一方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来说,修复生态尤为重要,采用恢复性司法的解决机制比单纯追究刑事责任更加有效。要建立健全生态修复的验收监管机制,强化公安、检察、法院、国土资源、林业等责任,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全方位落实对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

(三)明确刑事处罚标准及生态修复责任。建议检法机关协商制定森林资源修复与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确立法律依据,将森林资源修复或已经支付修复费用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对案件当事人修复或已经支付修复费用的刑事罚金适当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建议将修复费用支付给负责修复的第三方机构,由检察机关对第三方机构的修复过程和结果予以监督。

(四)积极推进“惩罚+教育”模式。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对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家庭经济困难且年纪较大的滥伐林木罪被告人依法作出不起诉,民事部分可通过公开听证征求社会各方意见,责令被告以“以劳代偿”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以减轻其经济压力,督促赔偿责任的落实。

(五)加快检察公益诉讼教育基地建设。建议尽快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教育基地,用于开展异地“补植复绿”工作和生态保护警示教育活动。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符合开展异地“补植复绿”条件的,由有关机关或责令违法行为人委托较专业的第三方到基地补种树木并进行管护,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达到复绿的效果。通过补植、管护到验收这一过程,发挥基地惩治、修复、警示、普法、教育等作用,实现保护生态环境、惩戒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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