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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手机Q”诈骗,一定要警惕

发布时间: 2023-09-21

【案例】2023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周某用一部手机与上线(疑似境外人员)通过QQ进行视频通话,上线关闭摄像头未露脸,用另一部手机拨打上线QQ发送的电话号码,电话拨通后周某将两部手机放在一起,上线通过周某的QQ语音直接与被诈骗对象张某通话并自称是机场工作人员,张某购买的机票因机械故障晚点赔偿500元。张某信以为真,上线进一步诱导张某下载威讯视频APP,进入虚假网址“中国银联在线客服”。上线要求验证张某的银行卡账户,验证后上线称因操作失误导致资金冻结,进行资金解冻需要对张某的银行卡进行验证并发来验证码,要求张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手机银行中输入,上线称验证未成功又发来验证码,张某再次操作。后张某幡然醒悟,慌忙查询银行卡,发现自己上当受骗,随即报警。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通过拨打电话帮助实施诈骗,造成被害人张某被诈骗124876元,周某非法获利245元,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1日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

【检察官提醒】“手机Q”即用一部手机通过QQ账号与上线保持语音或视频通话,用另一部手机拨打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用特定话术对被诈骗对象实施诈骗的行为。“手机Q”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个缩影,已成为犯罪嫌疑人参与诈骗、实施诈骗、与同伙、上线交流的专业名词,打击电信诈骗,“手机Q”刻不容缓!

检察官提醒您:1.不轻信天上掉馅饼,贪图小利吃大亏。坚决做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2.保持高度警惕性,全民皆兵防电诈。当察觉异样时,应及时挂失相关银行卡、电话卡,拨打报警电话或12309检察服务热线,至当地派出所或检察服务点寻求法律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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