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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论坛】办理轻伤害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以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轻伤害案件为例

发布时间: 2022-11-26

                                        

【内容摘要】

轻伤害案件是易发、多发案件之一,办理轻伤害案件存在赔偿难、调解难、息诉难等诸多难点、堵点,由轻伤害案件引发的信访问题较为突出。深入分析思考该类案件特点、发案成因、处理难点,研究提出惩治与预防对策,切实保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因轻伤害案件处理不当引发的信访事件,着力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努力推进法治建设、平安建设。

【关键词】

轻伤害  刑事处罚  刑事和解  社会治理

 

故意伤害犯罪是一种普通而又普遍发生的案件,这类案件又以轻伤害案件居多。轻伤害案件虽小,却事关人民群众人身权利,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息息相关、紧密相连。近年来,检察机关审查的故意伤害罪案件逐年增多,且此类案件大部分是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如能及时妥善处理,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反之,处理不当,则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笔者以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轻伤害案件为例,结合检察办案实践,就此类案件的特点、案发原因、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难点及对策谈几点思考和建议。

2019年至2022年6月份,富县检察院共受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21件21人,其中批准逮捕7件7人,不批准逮捕4件4人;提起公诉7件7人,不起诉3件3人。轻伤害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5%,在21件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害20件,占到伤害案件的95%。

一、轻伤害犯罪案件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多为男性无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从文化程度来看,犯罪嫌疑人中文盲的有1人,占4.8%,初中以下的有16人,占76%,高中(含中专)的有1人,占4.8%,大专以上的有3人,占14%。从犯罪嫌疑人背景来看,男性无业人员占犯罪总人数的比例最大,其次为农民、个体劳动者。无业人员共有15人,占故意伤害犯罪人数的71%。

(二)伤害后果以轻伤居多,嫌疑人多为初犯、偶犯,刑罚轻缓居多。故意伤害案件中,致人轻伤一级4件4人,致人轻伤二级16件16人,占比95%;致人重伤1件,占比5%;无伤害致死案件。案发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中6件起诉前以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4件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其中初犯偶犯21件21人,占比100%。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一般较轻,其中检察机关不起诉3件3人,判处缓刑2件2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5件5人。

(三)案件多数被害人有过错,偶发性突出。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多有过错,有的被害人事先挑衅犯罪嫌疑人,有的被害人先动手打犯罪嫌疑人。多数伤害案件是因琐事发生口角,因一时冲动从而导致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发生,没有预谋策划过程,多数都是临时起意,一时气愤所致,具有很强的偶发性。

二、轻伤害犯罪案件成因

(一)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偏低,法治观念薄弱,不能合法维权。作案人员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贫乏,出现矛盾不能通过协商及时解决,也不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感情用事,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理性思考和约束。在遭遇干扰或侵害时,往往缺乏自控意识,头脑一热便不计后果地使用暴力,导致发生伤害案件。

(二)基层组织化解社会矛盾能力不强。在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基层组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纠纷和解的基本为零。很多基层干部对辖区内居民的各种小矛盾、小纠纷不重视,且社区工作人员任务繁重,无能力、无意愿、无精力处理矛盾纠纷,因而对出现的纠纷视而不见,即使处理也不及时、不彻底,致使矛盾得不到化解,极易发生暴力伤害案件。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不同的价值观、生活习惯交织在一起,容易引发伤害案件。

(三)矛盾纠纷处理不当导致激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节奏加快,人们生活、生产、工作压力增大,思想负担加重,面对邻里之间通行、停车等各类日常矛盾不能心平气和协商、互谅互让;亲戚之间因家庭纠纷而引起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伤害;以及债务纠纷、房屋租赁等引起的撕扯、打斗屡见不鲜,这些民事纠纷大多是双方都不愿意作出让步,从而导致矛盾激化进而演变为故意伤害。

三、检察办案环节遇到的问题

(一)侦查机关调解意愿不高,致使诉前矛盾无法有效化解。在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在侦查阶段民事部分调解处理达成和解的1件1人,占到伤害案件的10%,不难看出在侦查阶段案件调解率是较低的,同时侦查机关对这类案件一律羁押、报捕,这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相左,许多伤害案件未经调解便进入检察环节,导致检察机关调解案件的压力成倍增加,使诉前矛盾无法有效化解。一是由于侦查机关“从重从严从快打击犯罪”的惯性使然,所以调解意愿不高。二是由于侦查机关对于案件调解没有终局性效力,只能提从宽处罚建议,所以调解手段单一。三是由于侦查机关工作任务繁重,部分人员调解能力不足,被害方不信任,导致办案人员调解积极性不高。

(二)刑事和解程序适用普遍较低。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结案的几乎为零,这说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较弱。一是由于在司法办案过程中适用和解机制加大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二是由于居中协调、劝解,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协调赔偿数额,督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难度较大,再加上案多人少的矛盾,这导致了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率低。三是从司法办案实践看,大多数刑事和解案件涉及经济赔偿,而能否赔偿到位就成为能否达成刑事和解的决定因素。通常情况下,履行了赔偿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得到被害人谅解,从而获得从轻处罚,而另一些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无赔偿能力,即使有和解意愿,也因无力赔付而得不到被害人的谅解,导致丧失和解机会。这样,容易给社会公众造成刑事和解是“以钱买刑”的误解,给适用刑事和解造成舆论压力。

(三)部分案件被害人以刑事制裁为依仗,索要不合理赔偿。在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案件处理的重要考量。一些犯罪嫌疑人希望取得被害人谅解,以期从轻处罚。部分被害人也以刑事制裁为依仗“漫天要价”,达不到要求不和解,不赔偿便要求判实刑,导致部分案件调解困难,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赔偿金额远超被害人损失,明显不合常理,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更多是在保障被害人利益的基础上,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对于是否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关注不多。在案件审查时,较多关注和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解协议书和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就和解协议足额给付,较少考虑犯罪嫌疑人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对等。司法实践中,一些原可不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因赔偿未达成,未能和解而被提起公诉。

四、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侦查调解与检察调解双向发力,共同化解矛盾。检察机关要依托侦查监督协作配合办公室,对于故意伤害案件要加强沟通,介入引导侦查。加强与被害人的沟通,全面了解被害人诉求,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前提下,发挥公安、检察双方的协作职能,同向发力调解双方矛盾,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在矛盾化解环节强化释法说理,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宽严相济等刑事司法政策,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消除被害人心中疑虑。同时,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起诉或者适用非监禁刑罚,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促使双方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规范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为了避免当前运用刑事和解程序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尴尬局面,应尽早出台配套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主持和解过程中,应邀请侦查人员及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组织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以确保和解过程的公平公正。坚持“少捕慎押慎诉”刑事司法政策,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

(三)坚持推行恢复性司法,实现案件办理同社会治理有机融合。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背后的原因琐碎复杂,如果不能予以妥善解决,势必遗留社会隐患。在司法办案中应协调人民调解委员会、富县“两说一联”基层治理机制等多方调解力量,尽最大力量化解矛盾,达成和解。同时,对于部分被害人以刑事处罚为依仗,索要不合理赔偿的行为,对被害人充分释法说理,消除被害人心中疑虑,引导被害人合情、合法、合理主张诉求。如若被害人依然不服,积极推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提存赔偿保证金,待法院判决后,予以赔付,既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损失能够足额得到赔偿,又确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及时、全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于被害人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或其他困难的,积极给予司法救助,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帮扶,将检察温度传递给双方当事人,实现案件办理同社会治理有机融合。

(四)加强法治宣传,提升群众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明确公、检、法、司宣传职责,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强普法宣传,推动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引导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办事、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五)着力创树检察版“两说一联”工作品牌,助推社会治理。对于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将邻里纠纷、家庭矛盾与有预谋、有准备的加害进行区分,具体把握和处理,准确适用法律和强制措施。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故意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打击,从快批捕、起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转变司法理念,发挥检察版“两说一联”机制优势,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通过“办案说法、监督说事、服务联心”工作法,尽力化解矛盾。对于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引起的一般性故意伤害案件,在办案的各个环节采用调解方式深入释法说理,促成赔偿谅解、握手言和。但犯罪嫌疑人既不认罪认罚、又不能合理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彰显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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