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富县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称:2021年3月份,村民程某等人在富县茶坊镇董家沟行政村山坡上用挖掘机修路伐树。接到群众反映,副检察长姜满堂带领第一检察部检察人员第一时间赴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了解情况,就群众反映的程某等人滥发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问题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姜满堂指出,富县生态环境整体脆弱,群众呼声高,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做到“零容忍”,坚决克服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现象。公安机关当日即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程某采取了强制措施。群众对检察机关积极、快速回应高度称赞,反映人高兴地说,检察机关这件事情办的及时、漂亮!
普法小知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刑事立案监督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