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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论坛】刑责年龄个别下调,彰显法治与时偕行

发布时间: 2020-11-06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曾埋怨母亲不该生下自己的13岁男孩,用父亲养家糊口的木工锤子将父母锤死,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的10岁女孩小淇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实施3年收容教养。今年10月4日,江西萍乡市第七中学八二班一女生被多名男女学生轮流掌掴、脚踹。警方对5名施暴学生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因是未成年人暂不执行......类似新闻的频率不断上升,显示着未成年人犯罪呈多发趋势。但最终都是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告一段落。

                                     

而上述案例中被杀害女童的母亲泪目称:自己在等待开庭的 202 天里,每天处在崩溃边缘,每天过的煎熬,但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她坚持了下来。令她生气的是,自出事后加害人蔡某某的家属从未找过她,没等到过一句道歉。如今等来开庭,她希望能得到应有的道歉和赔偿,也希望国家能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趋势低龄化严重,引发舆论关注,因而多次引发是否立法应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按照目前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哪怕情节再恶劣、后果再严重,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只能“一放了之”。对比被害人失去健康和生命,公众发出“法律到底保护谁”的追问,是基于朴素正义观的正常反应。为有效遏制低龄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立法机关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是顺应现实、回应民意的结果,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

恶性犯罪低龄化的主要原因:青少年缺乏情感的慰籍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因素。从家庭方面来看,青少年缺乏情感的慰籍,这主要来源于单身家庭和留守家庭。离婚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造就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单身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普遍具有个性孤独,性格内向,因为父母的离异给他们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难以得到情感方面的慰籍,自尊心脆弱,一遇到挫折便有可能转化为犯罪。而对于留守家庭的孩子来说,因为父母外出,很少陪伴孩子,所以只能从物质上满足孩子,认为这样能弥补对孩子的爱。家长对孩子缺乏理性的管理和教育,而使得青少年出现放任状态。一旦受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很难经得起诱感而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大众传媒、网络等过分渲染凶杀、暴力、恐怖、色情等,极易给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青少年处于青春懵懂期,易叛逆,易产生各种好奇心,而凶杀暴力血腥的情景就会促使青少年对罪犯产生崇拜。青少年对是非的判断能力较差。对于电影、电视、网络游戏中出现的凶杀暴力情景,他们大多数只会从自己的角度理解,会把凶残的罪犯当做有胆识、讲义气的英雄。这种心理偏差是促成少年犯罪的诱因。

青少年的假性早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诱因。智能手机的使用,让未成年人很早便接触到以前成年人才能接触到的事物。许多新型的交友软件的出现更是让未成年人在较小的年龄便接触了不良的信息,例如通过微博链接散布的淫秽暴力视频、通过微信群进行的暴力行为等,在这些法律短时间难以管控的暗角,未成年人被荼毒,萌生犯罪的念头。此外,尽管一些场所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出入,可是监管上的不力让未成年人沦为他人的工具。而未成年人过早的接触这些不良信息,自己又缺乏辨识能力,遇事或者发生纠纷时极易冲动,特别是在其他为人教唆、怂恿下,就会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极易走上犯罪道路。面对形形色色的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层出不穷,不断引发热议,拟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个别下调”,正当其时。

刑责年龄个别下调的意义:“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护未成年人首先要保护的是未成年受害人,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当然也要保护,但这种保护更应该体现在对其严格教育和执法上。拟对刑责年龄个别下调,代表着对部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撕掉不负刑事责任的“护身符”,这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在实施违反犯罪行为时就会有所顾忌,逼迫“小恶魔”们悬崖勒马,改邪归正。进而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率,从而形成较强的震慑作用。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受害人也大多属于未成年人,若是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个别下调,做为刚性约束,能减少恶性犯罪的发生,同时保护了可能受到伤害的孩子们。此次立法重在“个别下调”,而不是“下调”,不同于之前舆论提及的“恶意补足”,而是一种程序严格的例外安排,体现出立法的人性化。既在宽容对待的基础上,谨慎增加“个别下调”的补充,不仅可以达到惩处恶意犯罪的目的,也能保护未成年人的无意之失。既维护了刑法稳定,也回应了公众期待,实属合理调整。

未成年人犯罪受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因素影响。刑法只是犯罪治理中最简单粗暴的一种手段,治标不治本,社会问题还需要各方综合施策,此次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将进一步强化“预防、保护、惩罚、教育为一体”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机制,但要从根本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多管齐下,多方合力,共同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救赎。

适机进行法制教育,净化未成年人心灵。就像电影《当悲伤逆流成河》中的女主角易遥,在受到多次的校园欺凌后却依旧选择自己默默承受这一切。认真思考校园欺凌事件屡屡发生的背后,是学校与家庭教育的缺失。如果每个家长在很小的时候就给孩子灌输,不能随便欺负同学,也不能让同学随便欺负你的观念,更不要将自己的孩子宠的目中无人,像个小霸王。相信校园欺凌事件就不会愈演愈烈。

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教育也要跟进。法律规定只是一种冷冰冰的制裁武器,的确可以通过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来给那些违法犯罪的孩子定罪,但是立法注定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天下之行无穷,刑书所载有限,难以用有限之书容天下无限之情。无论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几岁,也一定有更低年龄的恶性犯罪发生,而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如果不能从思想意识层面上阻断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率,即便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也只是一条定罪的法律依据而已。产生的结果就是能够达到定罪标准的未成年人数量上涨,他们的青春将在监狱度过,这样过早贴上罪犯标签的孩子,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可能会给社会制造更多更严重的危害,即便日后改邪归正,当他们走出监狱,面对旁人的有色眼镜,他们该何去何从,又该如何在社会上生存?

俗话说“十坐监狱不如一所学校”。不可否认,做了坏事的孩子外表看起来成熟,但内心却普遍幼稚,未形成稳定的价值观,欠缺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因此,未成年人出现了问题,不宜简单采用刑法一罚了之。我认为,立法是刚性约束,确有必要,但教育同样不可缺席。司法机关应当定期入校,入社区等场所讲解法律知识,为更多不懂法律的家长普及法律知识。同时,也应该将法律知识纳入课堂,组织学生开展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几部与少年儿童紧密相关的法律,以知识概要和视频动画的形式呈现给学生们。引导未成年人知法懂法敬畏法律,从小培养中小学生法制意识,进行法律素质培养及提高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促使他们从小养成明辨是非和依法维权的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14岁以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引发的血案触目惊心,是否下调最低刑期年龄,社会各界要求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多数人认为年龄小不是未成年人有恃无恐犯罪的“避风港”,犯罪就理应受到惩罚,当立法面对民意时,保持谨慎是对未成年人负责任的表现,但不能因为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而一味放任未成年人犯罪,这样会产生极坏的社会负面影响,许多未成年人认为,自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更是肆无忌惮的屡屡犯罪,最终有可能犯下滔天大祸,若将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未满14周岁不再是逃避刑事责任的“挡箭牌”,不仅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实质上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简言之,“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既是惩罚恶性犯罪,也是保护和挽救未成年人,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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