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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想“跑路” 批捕起诉罪难逃

发布时间: 2020-05-29

农民工背井离乡,拖家带口,进城务工,为的是能让身后的妻儿老小过上美好的生活。然而,包工头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关闭门店、更换手机号“跑路”,溜之大吉。能跑得掉吗! 近日,富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依法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2014年起承包房屋装修工程,零星雇佣农民工干活,先后拖欠19名工人工资共计34万余元,这些工人经多次索要,张某某均未给付。2017年12月11日,富县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张某某支付郭某某等22人工资及补偿金共计47.2万元,张某某逾期均未支付。期间,2017年8月14日,张某某与王某签订了某小区一套房屋装修合同,约定7.4万元全包,分三个阶段装修。王某给张某某支付4.4万元,张某某在实施水电改装后,携款离开富县并更换了手机号码,使王某无法联系,张某某除过改装水电花费外,所欠装修款4.12万元一直未退还,给王某造成重大损失。

2018年1月,富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上网追逃,2020年1月12日,张某某被山西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运城北站派出所抓获,2020年2月17日被富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四)项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检察官提示

农民朋友要学会用法律维权,要妥善保存好合同书及欠款条据,当你被拖欠劳动报酬索要无果时,首先应到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判决执行。如遇执法部门“慢作为、不作为”,可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督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职。

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相关国家机关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农民工工资将实行“月薪制”,恶意欠薪现象必将得到有效遏制,农民工报酬兑付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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