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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男子使诈,3万元借条竟成“无字天书”

发布时间: 2020-04-28

明明是白纸黑字的借条,竟变成了一张白纸,借出的3万多元钱眼看着就打了水漂,被害人宋某(女)赶忙报警,犯罪嫌疑人石某被抓。近日,富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真相

2019年9月,石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宋某(女,已婚),后快速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二人相处期间石某向宋某借款7700元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2019年10月27日,石某谎称需2万元购买甲醇车向宋某借款,宋某同意后要求石某连购买“苹果”手机借她的钱及分期利息共计31000元打一张借条。当日,石某用网购来的消字笔在宋某提供的笔记本纸张上打了一张31000元的借条并捺上指印交给宋某,宋某微信转账给石某20000元。到第三天时,宋某发现借条上的字迹消失了,只剩三个红色手指印,宋某当即向石某索要借款,石某拒不承认向宋某借款,并以揭露宋某隐私相要挟让其放弃索要借款,还将手机上宋某的微信删除。后石某将其“苹果”手机卖掉,转给宋某1500元钱,其余的钱款挥霍一空。

 

                法条链接

被告人石某在获取被害人宋某信任后,编造谎言借款,并特意用消字笔打欠条蓄意欺骗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后将钱款借给自己,石某还以散布被害人隐私相威胁,欲迫使被害人放弃索要钱款。石某诈骗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官谏言

有道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现如今诈骗手段花样翻新,防不胜防,交友须谨慎,借钱要设防。检察官提醒:在签订重要文件如签合同、写借据、打收条时最好使用打印稿,自备签字笔,并要求双方按上手印或盖章,最好有第三方在场见证,并对签署的原始文件、单据进行录像或者拍照,妥善保存,若发生纠纷时,该文件或条据将成为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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