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县人民检察院诉黄陵县阿党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在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延安市检察院、黄陵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了案件审理,富县部分行政单位负责人参加了旁听。

黄陵县阿党镇阿党村河堤峁包茂高速跨线桥北河堤路口被周边村民长期倾倒固体废弃物,堆积的大量废弃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污措施,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由于此路口位于延安市南沟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可能导致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黄陵县检察院发现问题后,向阿党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阿党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阿党村生活垃圾管理,及时收集、清理、转运,确保无害化处理,保障村民生活环境不受污染。阿党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涉案的垃圾进行了覆土填埋,没有完全履行职责,造成了二次污染,在后续的跟进检查中,阿党镇政府再未作出有效处置。


2019年11月5日,经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黄陵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富县人民检察院,富县检察院起诉后于12月19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中, 富县检察院检察官就起诉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发表公诉意见。被告阿党镇政府负责人当庭认可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并表示将加大监管力度,力争在2019年年底整改到位。

公益诉讼检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监督职能的“时代回应”。该案的成功办理,保护和恢复了受损的公共利益,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通过公益诉讼检察促进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共同保护好生态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